從法律觀點淺談藝術家、藝術產業與藝術欣賞者面對著作權可以有的思考方向(上)

刊登:2019-03-29・最後更新:2022-12-20
本文

一、前言:藝術市場經營策略需要融入著作權的思考

近幾年來,藝術市場蓬勃發展,加上媒體推波助瀾宣傳下,引發人們對藝術的興趣。因此,喜好藝術的人們,開始喜歡藝術甚至收藏投資藝術品。筆者也是愛好藝術者,因此在執業過程,常遇到藝術家一不小心畫到跟別人的作品雷同,而被控侵權賠償;有的賣畫作給畫廊或收藏家,卻發生糾紛;也遇過收藏家為藝術投資而買藝術品,卻買到贗品;另外,出版藝術雜誌社,常未經藝術家同意或授權而刊載畫作而被控侵權,這類糾紛層出不窮。

浪漫藝術家因為有顆感性的頭腦才能畫出令人驚豔、讚賞的作品,但是,現實世界裡,藝術家也得有顆「理性」的頭腦,因為真實藝術世界裡,藝術市場本身已是個產業,凡產業必定與「法律」有關聯性。因此,藝術家或投資者必須具備法律意識,也變得更重要。作者希望藉由該專欄,從法律案例來分享藝術產業中所可能遭遇的法律問題。這期專欄內容想先談談「法律與藝術產業發展的思考」。

藝術市場除了要有藝術家外,還必須有美術館、策展人、畫廊、拍賣公司、藝術雜誌、藝術記者、藝術學者、藝評人、藝術經紀人、收藏家和投資者參與其中,才能構成活潑多變的藝術市場。在藝術產業日漸蓬勃發展過程中,在法律層面,尤其是「著作權」如何融入產業發展的經營策略,是個很重要的一件事。

二、著作權法的源起

英國於西元1710年制定了世界第一部關於著作權的法案──安妮女王法案(The Statute of Anne)[1]。安妮女王法案是以保護作者的利益請求立法,但其得利者主要是書商,因為,當時將著作印製成書(排版、印刷、校對、行銷)需花費大量的成本,一般著作人不太可能有獨立出版著作的能力,著作人為取得創作之報酬,則必須將其著作權轉讓給有出版能力的書商。但是,書商若不願意將其著作印製成書,著作人將無任何收益。所以,著作人與書商間係以契約來規範雙方的權利義務。在雙方同意下,書商因自著作人處受讓著作權,而取得法律保護,得以排除市場競爭者,成為最大贏家。但英國國會為避免書商壟斷,在法案中加上濃厚的公益色彩,以緩和書商的獨占。

安妮女王法案深遠影響現代著作權法制之設計,主要有下列幾點:

(一)防止企業壟斷

因此,有著作權期間的限制以及著作權權源取得的公平之設計。

(二)保護著作人

因此,必須增加著作人與大型商業事業的談判籌碼,以提升著作人之市場地位。

(三)保護公共利益

創設自由使用公共領域之設計。

三、藝術產業面對著作權時,應該有的觀點

現今,在以美術著作[2]為主的藝術產業中,也同樣低面臨私利與公共利益的兩難局面。如同天平般,一端是經濟成本,另一端是大眾接觸使用。而經濟成本端有競爭與獨占的拉鋸;大眾接觸使用端亦有知識擴散與限制取得的爭執存在。

在藝術產業裡所生任何的法律問題,譬如,藝術家將畫作作品賣給畫廊後,畫廊能否公開展售或者將作品作為租賃使用賺取租金呢?又,一般常見,畫廊將藝術家展覽的作品上傳到畫廊官網上,供人瀏覽點閱甚至複製,是否可行?又或者,拍賣公司為拍賣購得畫作商品而印製拍賣圖錄,是否又須需要經藝術家授權呢?這涉及到著作權法之相關規定。一碰到任何著作權法的相關議題時,應從這上開私利與公共利益折衝的觀點出發思考,來適度調合,而非一昧單方主張權利或合理使用。如此,始能找出最適當的解決模式,當代藝術產業也才能日益蓬勃發展。

下篇請見《從法律觀點淺談藝術家、藝術產業與藝術欣賞者面對著作權可以有的思考方向(下)》。

註腳

  1.   安妮女王法案(The Statute of Anne)原名是“An Act for the Encouragement of Learning, by Vesting the Copies of Printed Books in the Authors or Purchasers of such Copies, during the times therein mentioned.”為鼓勵知識創作授予作者及其購買者就其已印刷成冊的圖書在一定時期內之權利之法案,是世界上第一部保護書本作者著作權的法令,由英國安妮女王於西元1709年頒布,並於西元1710年4月10日正式執行。
  2.   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第4款之美術著作由經濟部智財局依同條第2項規定訂定之內容例示為包括繪畫、版畫、漫畫、連環圖(卡通)、素描、書法、字型、繪畫、雕塑、美術、工藝品及其他之美術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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