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擁有一部影集的著作權,正在找播放的平台。此時,他可以用什麼樣的方式來授權?
著作權法同時保護了著作權人以及整體文化發展的利益,在保障著作人的部分,按照保護的內容是比較難量化的名譽、聲望等人格利益,或是能在市場變現的經濟利益,又可分為「著作人格權」以及「著作財產權」。著作人格權不能讓與或是授權給他人[1];而著作財產權則可讓與[2]及授權,授權方式可分為「專屬授權[3]」、「獨家授權[4]」以及「非專屬授權」三種。(見圖1)
案例中,將影集放到播放平台播出,會涉及A對影集的重製[5](如:影像處理、上字幕、剪接)及公開傳輸[6](如:透過網路在特定平台上,以隨選視訊供觀眾觀看)權利。
「專屬授權」,授權的權利完全屬於被授權人。A授權影集兩年給B平台,進行重製或公開傳輸,在這兩年內,A不僅不能再授權重製權、公開傳輸權給C平台,自己也不能剪影片及放到自己的平台播放。
「獨家授權」,授權人不能另外授權給其他人。A授權影集兩年給B平台,進行重製或公開傳輸;在這兩年內,A不能再授權給C平台播放,但是「A自己」還是可以剪接以及在自己的平台上播放。「獨家授權」也是商業實務中常見的授權方式,獨家授權常被誤認為是專屬授權,但兩者主要的差異在於「A自己」能否行使權利。
「非專屬授權」,授權權利不只專屬於被授權人。此時A不僅能夠自己行使重製權以及公開傳輸權,還能夠同時授權給B、C、D、E等不同平台。
無論A採取哪一種授權,因為授權出去的只有「重製權」以及「公開傳輸權」,其他著作財產權,並不會受到影響[7]。A縱使採取專屬授權B平台,在授權的2年內,仍可行使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以外的其他著作財產權,例如拍續季的改作權[8]、授權給電視播放的公開播送權[9]。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