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財產權有什麼授權方式?——以影集為例

刊登:2018-10-24・最後更新:2022-11-15

案例

A擁有一部影集的著作權,正在找播放的平台。此時,他可以用什麼樣的方式來授權?

本文

一、

著作權法同時保護了著作權人以及整體文化發展的利益,在保障著作人的部分,按照保護的內容是比較難量化的名譽、聲望等人格利益,或是能在市場變現的經濟利益,又可分為「著作人格權」以及「著作財產權」。著作人格權不能讓與或是授權給他人[1];而著作財產權則可讓與[2]及授權,授權方式可分為「專屬授權[3]」、「獨家授權[4]」以及「非專屬授權」三種。(見圖1)

圖1 著作財產權有什麼授權方式?||資料來源:李昕 / 繪圖:Yen
圖1 著作財產權有什麼授權方式?
資料來源:李昕 / 繪圖:Yen

二、

案例中,將影集放到播放平台播出,會涉及A對影集的重製[5](如:影像處理、上字幕、剪接)及公開傳輸[6](如:透過網路在特定平台上,以隨選視訊供觀眾觀看)權利。

三、若A選擇:

(一)

「專屬授權」,授權的權利完全屬於被授權人。A授權影集兩年給B平台,進行重製或公開傳輸,在這兩年內,A不僅不能再授權重製權、公開傳輸權給C平台,自己也不能剪影片及放到自己的平台播放。

(二)

「獨家授權」,授權人不能另外授權給其他人。A授權影集兩年給B平台,進行重製或公開傳輸;在這兩年內,A不能再授權給C平台播放,但是「A自己」還是可以剪接以及在自己的平台上播放。「獨家授權」也是商業實務中常見的授權方式,獨家授權常被誤認為是專屬授權,但兩者主要的差異在於「A自己」能否行使權利。

(三)

「非專屬授權」,授權權利不只專屬於被授權人。此時A不僅能夠自己行使重製權以及公開傳輸權,還能夠同時授權給B、C、D、E等不同平台。

四、

無論A採取哪一種授權,因為授權出去的只有「重製權」以及「公開傳輸權」,其他著作財產權,並不會受到影響[7]。A縱使採取專屬授權B平台,在授權的2年內,仍可行使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以外的其他著作財產權,例如拍續季的改作權[8]、授權給電視播放的公開播送權[9]

註腳

  1.   著作權法第21條:「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
  2.   著作權法第36條第1項:「著作財產權得全部或部分讓與他人或與他人共有。」
  3.   著作權法第37條第3項:「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
  4.   最高法院106年台上字第31號刑事判決:「……獨家授權,並非專屬授權,僅係著作財產權人於授權他人後,同時負有不得再行授權第三人之義務,並未排除著作財產權人自行行使權利,核與專屬授權係指著作財產權人於授權範圍內不僅不得再行授權第三人,其亦不得自行行使權利有別。」
  5.   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
  6.   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0款:「公開傳輸: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
  7.   著作權法第37條第1項:「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
  8.   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1款「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
  9.   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7款「公開播送:指基於公眾直接收聽或收視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由原播送人以外之人,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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