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所保障的是什麼?——著作、著作物是不同的概念

文:曾允君(認證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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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2018-10-24 ‧ 最後更新:2022-11-15

本文

著作權法以保障著作人權益為目的[1],然而著作權法所保障的對象究竟為何?是如同書籍或音樂光碟般的有形物,還是書籍或光碟的內容?又若是書籍或光碟的內容,受到保障的是所呈現的思想、概念或原理,還是表達思想、概念或原理的方式?此外,受著作權法保障的對象(客體)有哪些類型?著作的概念與類型(一)、(二)(三)(四)系列將介紹著作權法基本概念。

一、著作的概念

智慧財產權是國家為保障人類精神活動成果,藉由法律賦予特定人對該精神活動成果的權利,權利人得獲取相當利益且避免他人侵害,並兼顧調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功能。因此,智慧財產權相關法規範所保障的對象(客體),均為人類精神活動的成果,並無實體型態(即為無形),從而為保護人類精神活動成果所賦予的權利,又被稱為「無形財產權」或「無體財產權」,著作權法所保障的也是如此。

(一)著作權的概念

依據著作權法第10條[2],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3],可知著作權是保障「著作」這項人類精神活動成果的權利,換句話說,「著作」即為著作權法所要保障的對象(客體),而藉由賦予特定人「著作權」[4]的方式達成保護的目的,所以「著作」與「著作權」是不同的概念。

(二)著作物的概念

依據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5],著作是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換句話說,著作權法所保障的是人類精神活動中具有「文藝性」的成果,是一項與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領域相關的無形產出,此由著作權法第10條之1[6]規定受著作權保障的是「表達」也可得知[7],且因它具有相當經濟價值,也可以理解為無形財產,例如:歌曲、舞蹈、電腦程式或讀者現正閱讀的此篇文章。至於具有實用性、商品辨識性或商業價值性的其他人類精神活動產出,則屬於專利法、商標法或營業秘密法等其他法規所要保障的對象。

這些具文藝性的表達常須藉助有形物才能呈現於社會活動中,這些由著作所附著的有形物,學理上稱為「著作物」[8],著作物主要是藉由民法物權加以保護,並可再區分為「原件」及「重製物」。

「著作」與「著作物」分別由「著作權」及「物權」所保護[9],例如:文學性質的創作常須印刷於紙張上裝訂成冊,才能讓公眾接收該項表達,此項有形的書本即為「著作物」而受民法的保護,書本內記載的表達內容才是「著作」而為著作權法所保障。然而,著作也不一定須透過著作物才能存在,如即席演講、演唱會演出或行動劇等就可以獨立存在。

註腳

  1.   著作權法第1條:「為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2.   著作權法第10條: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3.   因著作權法中關於著作權歸屬及授權等規範,並非定著作人,所以本文均以「特定人」而非逕稱著作人的方式描述享有著作權的人,先於此敘及,詳後續單元分享。
  4.   此所稱「著作權」,據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3款是指「因著作完成所生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其具體內涵詳後續單元分享。
  5.   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
  6.   著作權法第10之1條:「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
  7.   就此部分將涉及受著作權法保障的著作的認定與範圍,為避免冗長,詳後續單元分享。
  8.   早期著作權法尚有將「著作」與「著作物」混用之情形。
  9.   「著作」與「著作物」並非不可分離,如購買小說的同時,購買人雖取得那本書的所有權,但通常不會取得那本書所附著著作的著作權,因此若交易模式是為取得小說的全部權利,則須注意著作權讓與的問題,以免交易損失,此將於後續單元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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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15),《著作權基本概念篇-1~10》。

章忠信(2001),《著作與著作物》。

著作的類型有哪些?——(一)語文、音樂、戲曲與舞蹈、美術、攝影

著作的類型有哪些?——(二)圖形、視聽、錄音、建築、電腦程式

著作的類型有哪些?——(三)衍生、編輯、表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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