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資著作指的是實際完成著作的人(受聘人)在他人(出資人)資金挹注下所獨力完成的著作,與完成著作者跟他人間具有僱傭關係的職務著作,或多數人共同完成的共同著作,有所不同[1]。
例如屋主出錢請室內設計師完成的室內設計稿,或新人聘請攝影師完成的婚紗照等,都可能是這裡指的出資著作。因為出資著作中受聘人原則上對於完成著作的方式有相當自主性,不像職務著作般是受到雇主指揮監督下完成,且受聘人對於所完成的著作可能有再為重製或改作的需求,所以著作權法對這種著作設計不同的著作權歸屬模式,以平衡出資人與受聘人間的權益。
當出資人出資聘請他人(受聘人)完成著作時,除雙方特別以契約約定由出資人為著作人外,著作人原則上是受聘人。至於著作財產權,則依據出資人與受聘人間的契約約定內容決定歸屬於何人;若沒有約定時,則歸屬於受聘人享有,但出資人取得利用權[2]。
換句話說,如果出資人與受聘人都沒有在契約中約定著作權歸屬給哪一方時,依法將由受聘人取得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但為兼顧出資人的利益,著作權法另賦予出資人可以在出資目的範圍內[3]利用該著作的權利[4],不用再另外取得受聘人的授權。
須一併說明,出資人這項利用權既然是法律所賦予,而不是用支付給受聘人的報酬所換來的;換句話說,在債權債務關係[5]下,出資人可以對受聘人要求利用著作的權利跟受聘人可以對出資人請求報酬的權利間不具有對待給付關係,因此,當出資人向受聘人表示要利用著作的時候,受聘人不可以用出資人還沒支付報酬為理由拒絕出資人利用[6],請受聘人多留意。
藉由一個例子說明法定歸屬原則下的著作權歸屬狀態。假設有寵物用品業者為了替自家飼料產品進行包裝設計以促進消費者購買,出資聘請專業攝影師就貓狗等寵物進行攝影,雙方可能沒有簽約或沒有在契約中約定任何著作權歸屬事宜。當攝影師完成照片(攝影著作)後,攝影師就成為那些照片的著作人,並取得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而寵物業者則可以利用所完成的照片進行包裝設計並用在商品販售上。此時,攝影師不可以因寵物業者還沒有交付攝影費而拒絕業者利用照片,但寵物業者也不可以把這些照片用來作為參加寵物攝影展或販售寵物等不符合出資目的的利用。當然,跟職務著作相同,基於私法自治原則,寵物業者跟攝影師間可以自行約定著作權歸屬的模式,達到最佳商業利用效益。
須注意,行政院有針對婚紗攝影業務核定「婚紗攝影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7]」,其中有對著作權作不同於法定的歸屬模式,請婚紗業者或新人們另行留意。
須進一步說明,若受聘人屬於自然人,依據上面說明的方式認定著作權歸屬並沒有問題;但若受聘人屬於法人時,因為法人不會是實際完成著作的人,著作通常是由法人內部的員工,也就是受雇人所完成。此時,將轉而依據著作權法第11條對職務著作的著作權歸屬規定,認定著作權是歸屬於誰及如何利用。
舉例來說,假設A公司出資聘請B公司拍攝A公司的形象影片,但沒有約定著作權歸屬,而形象影片是由B公司的員工C所完成(圖1),此時這支形象影片的著作權歸屬,就需要再考量到B公司與C間的契約有沒有約定著作權歸屬而定。如果沒有約定,則C成為形象影片的著作人,而B公司則享有著作財產權,A公司須依據著作權法第36條[8]或第37條[9]受讓或取得B公司授權後,才可合法利用形象影片,並且可以利用契約跟C約定不得行使著作人格權,以維權益。當然,若三方間有透過契約作不同的著作權歸屬約定,則依個別約定判斷[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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