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文介紹著作的概念後,以下分三篇介紹著作的種類。
依據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至第7條之1[1],著作可區分為數個主要類型,但這些規定是採例示規範方式,著作權法保障的著作並不限於這些類型,只要符合著作權法應受保護著作的必要條件[2]都會產生著作權;相反的,縱然符合各類型描述,但不符合應受保護著作的條件,仍無著作權。不同類型的著作依據著作權法有不同的權利,以下一一說明[3]。
為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第1款[4]所例示,包括詩、詞、散文、小說、劇本、學術論述、演講及其他[5],如J﹒k. 羅琳(J﹒ K﹒ Rowling)《哈利波特》(Harry Potter)小說、鄭愁予《錯誤》詩作或馬克斯(Karl Marx)《資本論》(Das Kapital)論文,可以附著於實體書籍、電子檔或單純以口述方式呈現。
為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例示,包括曲譜、歌詞及其他[5],如方文山、周杰倫《青花瓷》歌曲與歌詞。如詞曲被演唱或演奏,則演唱或演奏本身為表演著作;如透過光碟等媒介物作成紀錄,則又產生錄音著作。因此通常一份音樂光碟或錄音檔將呈現多數著作類型並存狀態。
為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第3款所例示,包括舞蹈、默劇、歌劇、話劇及其他[5],如雲門舞集的舞蹈、明華園的歌仔戲或著別林(Chaplin)的默劇。
為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第4款所例示,包括繪畫、版畫、漫畫、連環圖 (卡通)、素描、法書(書法)、字型繪畫、雕塑、美術工藝品及其他[5],如通訊軟體LINE上的各式貼圖、尾田榮一郎《航海王(One Piece)漫畫、朱銘《太極》系列石雕或愛德華、孟克(Edvard Munch)《吶喊(Skrik)》畫作。
為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第5款所例示,包括照片、幻燈片及其他以攝影之製作方法所創作之著作在內[5],如婚紗攝影、鳥類照片或證件照。所謂攝影包括觀景窗之選景、光線之決取、焦距之調整、速度之掌控、快門使用之技巧等,使光影附著於底片上的連續行為[6]。
註腳
著作權法所保障的是什麼?——著作、著作物是不同的概念。
著作的類型有哪些?——(二)圖形、視聽、錄音、建築、電腦程式。
著作的類型有哪些?——(三)衍生、編輯、表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