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的類型有哪些?——(二)圖形、視聽、錄音、建築、電腦程式

文:曾允君(認證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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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2018-10-24 ‧ 最後更新:2022-11-15

本文

二、著作的種類

依據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至第7條之1[1],著作可區分為數個主要類型,但這些規定是採例示規範方式,著作權法保障的著作並不限於這些類型,只要符合著作權法應受保護著作的必要條件[2]都會產生著作權;相反的,縱然符合各類型描述,但不符合應受保護著作的條件,仍無著作權。不同類型的著作依據著作權法有不同的權利,以下一一說明[3]

(一)~(五),請見本站《著作的類型有哪些?——(一)語文、音樂、戲曲與舞蹈、美術、攝影》。

(六)圖形著作

為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第6款所例示,包括地圖、圖表、科技或工程設計圖及其他[4],如Google地圖、股市分析圖表或汽車引擎設計圖。此類型著作偏重實用性質,若是具有美學性質的圖形,則歸屬於美術著作。

(七)視聽著作

為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第7款所例示,包括電影、錄影、碟影、電腦螢幕上顯示的影像及其它藉機械或設備表現連續影像的著作(不論有無附隨聲音,能附著於媒介物上就可以)[5],如齊柏林《看見台灣》紀錄片或HBO《冰與火之歌:權力遊戲》影集。請留意,視聽著作著重連續性影像表現,若將多數攝影、圖形或美術著作逐一切換播放,原則上仍非視聽著作。

(八)錄音著作

為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第8款所例示,包括任何藉機械或設備表現連續聲音,並能附著於媒介物上的著作,但附隨於視聽著作之聲音不包含在內[6],如徐佳瑩《心裡學》專輯。

(九)建築著作

為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第9款所例示,包括建築設計圖[7]、建築模型、建築物及其他[8],如臺北101大樓、國家戲劇院或國父紀念館。此類著作仍須符合受保護著作的條件[9],並非所有建築物或建築設計圖都一律享有著作權。

(十)電腦程式著作

為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第10款所例示,包括直接或間接使電腦產生一定結果為目的所組成的指令組合[10],如「原始碼」或「目的碼」[11]。然而,用以撰寫指令組合的程式語言(如C++、BASIC)、程式語言的規則或演算法,並非直接或間接使電腦產生一定結果的指令組合,因此並非電腦程式著作。

註腳

  1.   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至第7條之1
  2.   應具備哪些必要條件才屬於受到著作權法保障的著作(具文藝性質、具表達形式、有人類精神力參與、屬原始創作及非著作權法排除保障的類型等),將於後續單元分享。
  3.   以下僅先說明各類著作的概念,至於個別著作類型享有何種權利,則於後續單元分享。
  4.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20),《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
  5.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20),同註4。
  6.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20),同註4。
  7.   須注意建築設計圖並非圖形著作。
  8.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20),同註4。
  9.   應具備哪些必要條件才屬於受到著作權法保障的著作(具文藝性質、具表達形式、有人類精神力參與、屬原始創作及非著作權法排除保障的類型等),將於後續單元分享。
  10.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20),同註4。
  11.   前者屬人類利用程式語言所撰寫而得為人類所判讀,後者則是將原始碼轉換後供硬體讀取,原則上難單純自後者轉換為前者,因此前者通常具較高經濟價值而具有相當營業秘密保護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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