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張大千贗品案談建立國家級藝術鑑定學院之必要性(下)

刊登:2019-11-15・最後更新:2022-12-20
本文

一、藝術贗品的爭訟難題

筆者在處理藝術品偽作買賣事件,通常會先研究被仿藝術家的一生經歷以及作畫風格,先試圖爬梳藝術家的創作脈絡後,才會擬定後續策略,包括和解談判、甚至訴訟。發現處理藝術偽作案件有下列難處:

(一)具專業鑑定能力之專家不願出庭作證

從張大千贗品案的訴訟案來看[1],可以發現具專業鑑定能力的政府機關如故宮、國立歷史博物館或大學教授等,因為避免爭議而拒絕提供鑑定服務。另外,畫廊協會雖有專家可提供鑑定真偽,但有可能偽作來源可能是某大藏家,基於利益衝突因素,專家可能某畫廊負責人避免得罪藏家,因此不願意協助鑑定。鑑定專家不願出庭作證,皆可能導至原告無法舉證購買的藝術品為贗品,而被法院認為舉證不足,判定敗訴。

(二)鑑定時間過長,可能導致無法依法解除契約

縱使法院所尋求的專業機構願意且有能力來鑑定畫作,但常因鑑定時間過長,就算鑑定結果是偽作,與賣家當初所保證為真跡的品質不符,但因為也過了6個月時間[2]而無法解除契約。

(三)刑法詐術「主觀認定」之困難

藝術品價格往往涉及到人的喜好程度及價值判斷,並非單以藝術品真偽而影響價格高低。除非雙方有就真跡確認保證過之約定,否則在司法實務上,實在很難認定被告有施以詐術之情事[3],而成立詐欺罪。

二、建議

藝術界都知道要證明畫作是假的,比證明畫作是真的還要困難。在劣幣逐良幣環境下,將造成藝術品價格崩落,藝術產業將受嚴重的負面影響。真偽畫作難辨怎麼辦?本文認為應該從建立一個國家級藝術鑑定學會為首要目標,從國家單位如故宮、各國家美術館、大學美術院校與民間私人美術館、畫廊協會共同合作制定一個的短、中、長期的規劃和各階段目標,推動藝術鑑定制度建立,包含「藝術品科學履歷[4]」與「認證備案系統」的建置,讓藝術鑑定專家運用自身的專業藝術史知識,並導入科學鑑定,讓藝術專家加速鑑定過程及具客觀性,不至於陷入主觀泥沼,甚至各說各話[5]

當鑑定機制逐漸完備時,亦有助我國就偽畫案件之判斷,一旦偽畫亂象大幅降低,無論藝術初級及二級市場將漸趨完善,臺灣藝術產業的榮景仍可讓人期待。

註腳

  1.   賴忠明(2019),《從張大千贗品案談建立國家級藝術鑑定學院之必要性(上)》。
  2.   民法第365條:「
    I 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
    II 前項關於六個月期間之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者,不適用之。」
    民法第356條:「
    I 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
    II 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III 不能即知之瑕疵,至日後發見者,應即通知出賣人,怠於為通知者,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3.   例如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6年度重訴字第309號民事判決
  4.   若我們把藝術品比喻為人,那作品的名稱、尺寸、材質、年代等資訊就好比是個人基本資料,以仰賴科學的方法來建立這些畫作履歷。參考吳漢鐘(2017),《技術藝術史│藝術品科學履歷建置程序及其應用》,藝術鑑定。
  5.   柯人鳳(2017),《台灣藝術鑑定機制何時啟動?》,台北藝術產經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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