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的類型有哪些?——(三)衍生、編輯、表演

刊登:2018-10-24・最後更新:2022-11-15
本文

二、著作的種類

依據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至第7條之1[1],著作可區分為數個主要類型,但這些規定是採例示規範方式,著作權法保障的著作並不限於這些類型,只要符合著作權法應受保護著作的必要條件[2]都會產生著作權;相反的,縱然符合各類型描述,但不符合應受保護著作的條件,仍無著作權。不同類型的著作依據著作權法有不同的權利,以下一一說明[3]

(一)~(五),請見本站《著作的類型有哪些?——(一)語文、音樂、戲曲與舞蹈、美術、攝影》。

(六)~(十),請見本站《著作的類型有哪些?——(二)圖形、視聽、錄音、建築、電腦程式》。

(十一)衍生著作

依著作權法第6條第1項[4],指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就是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1款[5])就原著作另為創作後的新著作,如外文文獻的中譯本或小說翻拍的電影。因為著作人對衍生著作仍有投入相當精神力,在符合受保障著作的條件下[6](如全篇使用Google翻譯的譯本可能不符合),著作權法賦予其獨立著作權加以保障[7],且不影響原著作的權利(著作權法第6條第2項[8])。新著作的性質將依其型態認定,如將素描畫改作為木雕,二個都是美術著作;但若是將金庸《射雕英雄傳》翻拍為電視劇,後者則成為視聽著作。

(十二)編輯著作

依著作權法第7條第1[9],指就資料的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的著作,如商業周刊或天下雜誌。此類著作與衍生著作相同,因為著作人仍有投入相當精神力,所以在符合受保護著作的條件下[10],著作權法賦予其獨立的著作權加以保障,且不影響原著作的權利(著作權法第7條第2項[11])。因此,編輯著作中原則上含有多個具有獨立著作權的著作,各自權利獨立存在,利用上仍應取得授權,才會合法。

(十三)表演著作

依著作權法第7條之1第1項[12],指對既有著作或民俗創作的表演,呈現方法並無限制,可能是口述、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如朗讀詩詞、演唱流行歌或演奏鋼琴曲譜,表演內容不一定須為受著作權法保障的著作,縱然表演內容的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屆滿或不受著作權法保障,仍屬表演著作而享有著作權。表演著作與衍生著作及編輯著作相同,因為著作人仍有投入相當精神力,所以在符合受保護著作的條件下,著作權法賦予其獨立的著作權加以保障,且不影響原著作的權利(著作權法第7條之1第2項[13])。表演著作及戲曲與舞蹈著作相似度高,原則上戲曲與舞蹈著作具有較高度創作性,若是對既有戲曲或舞蹈的詮釋,將被歸屬於表演著作,仍應視個案具體認定。

註腳

  1.   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至第7條之1
  2.   應具備哪些必要條件才屬於受到著作權法保障的著作(具文藝性質、具表達形式、有人類精神力參與、屬原始創作及非著作權法排除保障的類型等),將於後續單元分享。
  3.   以下僅先說明各類著作的概念,至於個別著作類型享有何種權利,則於後續單元分享。
  4.   著作權法第6條第1項:「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
  5.   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1款:「本法用詞,定義如下:……十一、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
  6.   應具備哪些必要條件才屬於受到著作權法保障的著作(具文藝性質、具表達形式、有人類精神力參與、屬原始創作及非著作權法排除保障的類型等),將於後續單元分享。
  7.   至於衍生著作是否有侵害原著作著作權的可能?又若有侵害原著作著作權下,是否仍應給予衍生著作著作權?將涉及原著作所享改作權的概念,詳於後續單元分享。
  8.   著作權法第6條第2項:「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
  9.   著作權法第7條第1項:「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者為編輯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
  10.   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488號刑事判決:「著作權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者,為編輯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故編輯著作,必須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能表現一定程度之創意及作者之個性者,始足當之,若僅有收集資料之事實,而就資料之選擇、編排欠缺創作性時,即令投入相當時間、費用,亦難謂係編輯著作而得享有著作權。」
  11.   著作權法第7條第2項:編輯著作之保護,對其所收編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
  12.   著作權法第7條之1第1項:表演人對既有著作或民俗創作之表演,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 
  13.   著作權法第7條之1第2項:表演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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