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至第7條之1[1],著作可區分為數個主要類型,但這些規定是採例示規範方式,著作權法保障的著作並不限於這些類型,只要符合著作權法應受保護著作的必要條件[2]都會產生著作權;相反的,縱然符合各類型描述,但不符合應受保護著作的條件,仍無著作權。不同類型的著作依據著作權法有不同的權利,以下一一說明[3]。
(一)~(五),請見本站《著作的類型有哪些?——(一)語文、音樂、戲曲與舞蹈、美術、攝影》。
(六)~(十),請見本站《著作的類型有哪些?——(二)圖形、視聽、錄音、建築、電腦程式》。
依著作權法第6條第1項[4],指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就是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1款[5])就原著作另為創作後的新著作,如外文文獻的中譯本或小說翻拍的電影。因為著作人對衍生著作仍有投入相當精神力,在符合受保障著作的條件下[6](如全篇使用Google翻譯的譯本可能不符合),著作權法賦予其獨立著作權加以保障[7],且不影響原著作的權利(著作權法第6條第2項[8])。新著作的性質將依其型態認定,如將素描畫改作為木雕,二個都是美術著作;但若是將金庸《射雕英雄傳》翻拍為電視劇,後者則成為視聽著作。
依著作權法第7條第1[9],指就資料的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的著作,如商業周刊或天下雜誌。此類著作與衍生著作相同,因為著作人仍有投入相當精神力,所以在符合受保護著作的條件下[10],著作權法賦予其獨立的著作權加以保障,且不影響原著作的權利(著作權法第7條第2項[11])。因此,編輯著作中原則上含有多個具有獨立著作權的著作,各自權利獨立存在,利用上仍應取得授權,才會合法。
依著作權法第7條之1第1項[12],指對既有著作或民俗創作的表演,呈現方法並無限制,可能是口述、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如朗讀詩詞、演唱流行歌或演奏鋼琴曲譜,表演內容不一定須為受著作權法保障的著作,縱然表演內容的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屆滿或不受著作權法保障,仍屬表演著作而享有著作權。表演著作與衍生著作及編輯著作相同,因為著作人仍有投入相當精神力,所以在符合受保護著作的條件下,著作權法賦予其獨立的著作權加以保障,且不影響原著作的權利(著作權法第7條之1第2項[13])。表演著作及戲曲與舞蹈著作相似度高,原則上戲曲與舞蹈著作具有較高度創作性,若是對既有戲曲或舞蹈的詮釋,將被歸屬於表演著作,仍應視個案具體認定。
註腳
著作權法所保障的是什麼?——著作、著作物是不同的概念 。
著作的類型有哪些?——(一)語文、音樂、戲曲與舞蹈、美術、攝影。
著作的類型有哪些?——(二)圖形、視聽、錄音、建築、電腦程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