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唱他人歌曲的著作權問題(二)--用不同語言翻唱別人的歌曲,或利用別人的二次創作,會違反著作權法嗎?

刊登:2020-06-12・最後更新:2022-12-23

案例

案例一:國內有幾首知名的歌曲,其實是透過翻譯的方式翻唱國外歌曲。曲調相同或略加改編之後,將原來的外文歌詞翻譯改寫成中文。

案例二:A是知名Youtuber,將外國歌手B的流行樂歌詞翻譯成戲謔搞笑的中文版歌詞後,再加上模仿原本歌曲MV的風格,拍攝新的MV並上傳到Youtube,得到非常高的點閱數。Y看到A的中文版的歌曲,想要再依據中文版的歌曲製作社團招生MV,需要得到誰授權呢?

在前一篇文章中,討論到翻唱歌曲並放到Youtube或IG上面的著作權問題[1],本篇將繼續討論另一個翻唱常見的著作權問題,就是如果用重新編曲或翻譯的方式翻唱,產生另外一個作品,可能涉及什麼樣的著作權法問題呢?

註腳

  1.   王琮儀(2020),《翻唱他人歌曲的著作權問題(一)--可以把翻唱他人歌曲的影片放到Youtube或IG上面嗎?》。
本文

一、用編曲或翻譯方式翻唱,可能會涉及的著作權法問題

(一)改作行為

如案例一、案例二這類的情形,都是根據原作,進一步創作出不同的作品,而不是單純重複製作別人的著作。這種根據「原著作」另外創作出作品的行為,在著作權法上叫做「改作[1]」。例如將外文書的內容翻譯成中文,將古典樂用電子音樂的風格重新編曲,將原著改寫、簡化成適合兒童閱讀的版本,或者把小說的情節拍成影片等方式,都可以算是對一個著作進行改作。

改作是原本的著作財產權人所具有的權利[2],可以授權給別人進行改作。而採用改編、翻譯進行翻唱的人,除非有合理使用的情形,否則要得到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才能進行改作行為。

改作人同樣展現出創作的高度,例如注意歌詞的字數或押韻,用不同語言表達原曲的意境,或進一步延伸出有趣的內容等等。所以最終產出的作品也會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稱為「衍生著作[3]」,俗稱「二次創作」(簡稱二創)。

(二)衍生著作

衍生著作如上所述,是透過改作的方式所創作出來的作品,例如剪輯電影片段所製作的影評、同人誌[4]、改編的電影等等,都是今日常見且受歡迎的衍生著作。

需要注意的是,衍生著作指的是一種創作方法,而不是著作種類[5],衍生出來的著作究竟屬於哪一種著作(例如語言著作、音樂著作或是其他種類),會依據它完成的型態歸類[6]。例如將一幅畫(美術著作)用攝影技術拍出一幀照片(攝影著作),或者用雕塑的方式重現這幅畫(美術著作),透過不同的改作方式可以創作出不同的著作[7]

衍生著作並不會影響到原本的著作權[8]。意思是說,原著作依然可以享有著作權,不會因為衍生著作,而導致原著作權人不能夠再授權或改作。另一方面,如果原著作已經不受到保護,例如原著作權人過世超過50年,該著作已經成為公共財產[9],這時即使另外創作出衍生著作,也不會讓原著作重新受到著作權法的保障[10]

二、未經授權所創作的衍生著作,會受著作權法保障嗎?(見圖1)

圖1 可以改編別人的作品嗎? 改編後的成果在法律上有保障嗎?||資料來源:王琮儀 / 繪圖:Yen
圖1 可以改編別人的作品嗎? 改編後的成果在法律上有保障嗎?
資料來源:王琮儀 / 繪圖:Yen

令人好奇的問題是,如果衍生著作是因為非法侵害原著作權人的著作權而創作出來的,還會受到保護嗎?

著作權法當中,沒有特別規定衍生著作是不是一定要經過合法授權改作。而這個問題在實務上是有爭議的[11],根據較近期的法院實務見解,就算是侵害他人的著作權所創作出來的衍生著作,同樣會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12]

只是,未經授權就以他人著作進行創作的人,仍然可能侵害了原著作人的著作權。除非符合著作權法的「合理使用」,否則依舊需要負擔著作權法的民、刑事責任。

三、如何合法利用衍生著作?

一旦根據特定著作而創作出衍生著作,就會有兩個獨立受到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如果有人想要利用衍生著作的話,因為衍生著作的內容跟原著作有密切相關,所以必然也會利用到原著作的內容,這時就需要經過原著作的著作權人跟衍生著作的著作權人的授權[13]

例如,案例二中的A將外國歌手B的流行歌曲翻唱成中文,如果Y想要依據中文版的歌曲再拍攝一支MV,就必須要取得衍生著作的著作權人A、原著作的著作權人B的授權。

四、結語

二次創作在許多創作領域中,都是頗受關注的問題。而根據現有的法律規定,在根據他人的著作進行創作之前,應該向原著作權人的授權,以免觸犯著作權法的規定,而需要負擔民、刑事責任[14]。至於如果想要利用的是二次創作,也要得到二次創作的著作權人以及原著作的著作權人的授權,避免觸法。

註腳

  1.   著作權法第3條第11款:「本法用詞,定義如下:……十一、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
  2.   著作權法第28條:「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或編輯成編輯著作之權利。但表演不適用之。」
  3.   著作權法第6條:「
    I 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
    II 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
  4.   同人誌等動漫周邊活動是否侵害原作的著作權,或是可以主張合理使用,似乎還沒有定論。進一步的討論,可以參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14),《粉絲創作與著作權合理使用》、楊智傑(2015),〈粉絲創作與著作權合理使用〉,《智慧財產權月刊》,第193期,頁64-104。
  5.   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本法所稱著作,例示如下︰
    一、語文著作。
    二、音樂著作。
    三、戲劇、舞蹈著作。
    四、美術著作。
    五、攝影著作。
    六、圖形著作。
    七、視聽著作。
    八、錄音著作。
    九、建築著作。
    十、電腦程式著作。」
  6.   章忠信(2017),《著作權法逐條釋義》,第4版,頁30。
  7.   詳細說明,可以參考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12),《五、平面的美術著作或平面的圖形著作,有無保護到立體重製的情形?》。
  8.   著作權法第6條第2項:「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
  9.   可參考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19),《解釋資料檢索-電子郵件1080614》的說明。
    著作權法第30條第1項:「著作財產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
  10.   章忠信(2017),《著作權法逐條釋義》,第4版,頁30。
  11.   早期見解認為,侵害他人著作權所創作出來的衍生著作不應受到保護,否則是在鼓勵侵權,如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1413號民事判決:「……,故倘未經原著作人或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就原著作擅予改作,即係不法侵害原著作人或著作財產權人之改作權,其改作之衍生著作自不能取得著作權。」
  12.   最高法院106年台上字第290號民事判決:「按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固專有將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之權利,惟就該衍生著作,係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此觀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二十八條前段、第六條等規定即明。且特定之表達能否享有著作權,係以其有無智慧之投入為依據,而非以有無獲得授權為判斷。是就他人著作改作之衍生著作,不問是否取得授權,均於著作完成時享有獨立之著作權。至於其利用他人著作,是否構成侵害著作權而應負侵害他人著作權之責,要屬別一問題,與其享有著作權者無關。」
  13.   最高法院107年台上字第776號民事判決:「按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所謂『改作』,係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著作權法第6條、第3條第1項第11款(92年修正前原列同項第10款)定有明文。是原著作著作權人與衍生著作著作權人,各自享有其著作權,包括著作權法第28條之改作權。惟於第三人欲利用衍生著作時,依同法第37條規定,須分別取得原著作著作權人及衍生著作著作權人之授權,始得為之。」
  14.   著作權法第88條:「
    I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
    II 前項損害賠償,被害人得依下列規定擇一請求:
    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其行使權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行使同一權利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
    二、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費用時,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
    III 依前項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新臺幣五百萬元。」
    著作權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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