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是一家三代傳承的老字號糕餅店傳承人,但工作忙碌以至於A始終沒有申請商標,直到A收到一封律師函,要求A更換招牌和LOGO後,才發覺自家使用的招牌和LOGO被賣蛋糕的B搶先註冊了,A該怎麼辦呢?
案例中,A的招牌跟LOGO是具有識別性的標誌,讓消費者知道印有LOGO的糕點就是A的產品,而這其實就是所謂的「商標[1]」。
但使用商標不代表擁有商標權,我國商標法採註冊保護主義[2],也就是要判斷誰是商標權人,並不是以誰最先使用作為基準,而是以誰最先向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通過、並取得權利證書為準,簡單來說就是先搶先贏。因此,就算A是最先「使用」原商標的人,因為B先申請取得了商標權利證書,所以仍然是由B取得了商標權。
立法者為了避免惡意競爭及公平性[3],明文規定滿足以下條件時,可以主張繼續使用原來的標識繼續開門做生意,同時禁止商標權人阻止善意先使用人使用[4]。以本文案例來說,先使用的人是A,所以只要符合以下條件,就算商標權是B所有,A依舊可以繼續使用。
「善意」並不是指很善良的意思,是指使用在先的人,並不知道別人已經註冊商標了,而且使用在先的人不是出於「惡意想去搶商標權人的生意」這種在法律上會構成不正競爭的目的[5]。
只限在國內使用原本招牌或LOGO的人可以主張,不能主張已經在國外先使用。因為商標權的效力其實有地域的限制,主張善意先使用權的規定也一樣有限制;而且如果在國外善意先使用的商標也可以在臺灣主張的話,將限制臺灣商標權人的權利[6]。
首先,主張自己是善意先使用人的A,要先持續的使用自己的招牌或LOGO,如果曾經使用招牌或LOGO一段時間,但放了好幾年都沒有使用過,臨時看到B註冊後才拿出來重新使用,就不符合繼續使用的要件[7]。
只能在原來的商品與服務繼續使用商標[8],但不限於特定的型號及尺寸,所以A也可以開發新口味的糕餅。
但是先使用權人不能跨行增加事業版圖,例如原本是賣糕點的A,不能再另外用原本的招牌或LOGO賣衣服。至於可否將現有的營運規模擴張(例如擴建店面、開設分店),法院實務則採肯定的見解[9]。
但是,如果法院認為先使用人是善意先使用,難道商標權人真的只能與先使用人「分享」商標嗎?別擔心,商標法既然採先註冊主義,自然會提供註冊權人一個妥適的保護,商標權人可以具體要求先使用人加上其他標誌,讓消費者能區別兩者的差別,如另外標示公司或商號的名稱[10]。
如果經過商標權人要求,先使用人仍未做區別標示的話,只要事後有消費者有混淆、誤認的情況發生,商標權人隨時都可以再主張侵權,此時善意先使用人就不能再使用囉。
如果有下列情況,A可以書面向智慧財產局申請異議[11](需在B的商標註冊公告日後3個月內)或評定[12](原則上需在註冊公告日後5年內),撤銷B的商標註冊[13]。如果成功撤銷了B的商標註冊,A隨後可以再補申請商標註冊[14]。
商標法有規定[15],不能拿著名商標或標章去註冊,不論這個著名商標有沒有註冊在先,其他人都不可以再註冊。例如,實務上曾出現過有自助餐業者想要註冊「統一自助餐」,因為與「統一」這個著名商標相同,而遭到法院判決侵害統一企業的商標權[16]。
A可以參考智慧財產局的官方著名商標名錄及案件彙編,提出相關事證說明自己的商標是著名商標,不該被B註冊[17]。
商標法特別防範有心人士故意搶他人商標,因此明文禁止搶先註冊的行為[18],例如B是前員工,或是註冊前已經知道A的商標了卻仍然去註冊,A都可以主張B違法搶註商標,申請異議或評定。
註腳
蘇國欽(2020),《什麼是商標及商標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