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熱愛精品,向來走在時尚的尖端。有次去法國時,發現某c牌的包包比國內售價便宜了20%,因此特別拜託住在法國的B,定期幫他代買包包寄回國轉賣,賺取差價。未料不久後竟收到來自c牌的存證信函,指A的行為已經侵害了c牌的商標權,要求他立即停止這樣的行為。請問A是否真的侵害了他人的智慧財產權?
水貨,也稱為真品平行輸入,指的是沒有經過原廠或原權利人正式授權的代理商或經銷商所進口的商品[1],通常是由個人或商家自行在國外採買回來後,在國內銷售的商品。
但水貨並不等於仿冒品。因為它在購買的國外當地仍屬於正牌商品,只是進口到國內時,沒有經過原權利人的正式授權。
智慧財產權在我國的法制下的範圍很大,一般人所熟知的主要是著作權、商標權和專利權。一般而言,商品本身可能同時擁有著作權或商標權,部分商品甚至可能擁有專利權。個人或商家販賣這些沒有經過原權利人授權就直接進口的商品,的確有可能會侵害他人的智慧財產權。
為了使商品可以順利自由流通並充分發揮使用效益,智慧財產權法中發展出了「權利耗盡原則」,意思是說,原權利人擁有的智慧財產權會在商品售出取得利益的瞬間,耗盡了他的權利。換句話說,原權利人一旦賣出商品得到對價後,原則上就沒有權利再進一步限制其他人對這個商品的買賣或利用了。
為了和各國的法制接軌,我國著作權法、商標法和專利法也有納入「權利耗盡原則」[2],因此原則上商品一旦被賣出後,其他人可以自由對這個商品進一步買賣或利用,不會侵害到原權利人的智慧財產權。
不過,權利耗盡原則在著作權有例外:對於著作權商品,例如書籍、電腦程式等,只有從本國買到的著作權商品,才能主張「權利耗盡原則」(又稱為「國內耗盡原則」),但販賣從國外帶回來的著作權水貨商品,目前還是不能主張「權利耗盡原則」。
這是因為我國在1993年,為了彌補關於臺灣仿冒行為對美國造成的高額損失(包含電影、音樂帶及書籍等),於當時的臺美著作權談判中,因應美國的要求,我國於是在著作權法中明定,販賣從國外帶回來含有著作權的水貨商品,會侵害著作權[3]。
因此,相較於商標權或專利權,不論商品是在國內或國外買的,其他人進一步販賣時都可以主張權利耗盡原則;著作權商品只限於國內,這點要特別注意。
案例中的A販賣c牌包包,基於權利耗盡原則,單純「販賣水貨」這個行為並不會違反原權利人擁有的商標權。因此,A請B從法國購買c牌包包帶回國再轉賣,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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