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熱愛旅遊且常在社群軟體上分享自己的旅遊照片,吸引不少粉絲追蹤。最近A聽從粉絲建議,決定結合自己的興趣與工作,開始在社群軟體上招攬民眾付費參加自己安排、設計且親自接待的旅遊行程。想不到才剛接待完第一團就收到交通部觀光署的公文,通知A違反發展觀光條例,請問A有什麼法律責任呢?
旅行業是指為旅客設計安排旅程、食宿、領隊人員、導遊人員、代購代售交通客票、代辦出國簽證手續等有關服務而收取報酬的營利事業[1]。為了保障旅客的權益,法規對於旅行業的設立及經營設有相當嚴格的規範,例如:
承前說明,為了保障旅客的權益,法規對於旅行業的設立和經營有較為嚴格的規範,而為了貫徹這個立法目的,法規也特別規定只有旅行業者可以經營旅行業業務,以避免旅行業以外,不受政府較嚴格監管的其他業者也來參與旅行業務的經營,導致民眾及合法業者的權益受損。民眾可透過交通部觀光署的網站,查詢到這些合法旅行業者的資料。法定旅行業的業務範圍與種類如下:
依發展觀光條例的規定,所謂「旅行業業務」的範圍包含:
以上旅行業業務中,除了代售日常生活所需的「國內」運輸票券以外,都是只有「旅行業者」才可以經營的業務[9],因此如果想要藉由提供以上服務收取報酬而營利,就必須取得旅行業的資格。
此外,旅行業又再細分為綜合、甲種、乙種旅行業,各自有不同的業務範圍及最低實收資本額限制[10]。其中乙種旅行業的業務範圍最小,僅能辦理國內旅遊相關業務;甲種旅行業營業範圍次之,可辦理國內外旅遊相關業務;綜合旅行業營業範圍最大,除甲種、乙種旅行業的業務都可以辦理外,還可以把旅遊行程委託給甲種或乙種旅行業代為招攬[11]。
依照發展觀光條例的規定,如果沒有取得營業執照就經營旅行業務,會被處罰10萬元~50萬元新臺幣的罰鍰,並勒令歇業[12]。即便沒有經營的事實,但有透過網路或其他媒體等方式散布、播送或刊登營業的訊息時,則會被處罰3萬元~30萬元的罰鍰[13]。
另外,依照現行的實務見解,發展觀光條例第27條第1項第3款雖然將「招攬或接待觀光旅客,並安排旅遊、食宿及交通」列為旅行業的業務範圍,但行為人不一定要同時從事二者,就算只從事「招攬觀光旅客」或「安排旅遊、食宿及交通」,都算經營旅行業業務,且所謂「招攬」,也沒有行為方式的限制,只要在客觀上可以使旅客瞭解該旅遊活動進而報名參加就構成[14]。至於所謂的「業務」,也不以行為人反覆實施為限,因此只要有「1次」經營旅行業業務的行為,依法即可裁罰[15]。
A沒有先向交通部觀光署申請核准,並依法辦妥公司登記領取旅行業執照,依法就不能經營旅行業業務。但是,A仍然上網招攬不特定人付費參加自己規劃及帶領的旅遊行程,並已實際接待完第一團的團員,構成發展觀光條例第27條第1項第3款及第4款的經營旅行業業務行為,依同法第55條第4項規定可能被處罰10萬元~50萬元的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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