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憂鬱症需要當兵嗎?簡介精神疾病的免役體位標準


文:陳徹(認證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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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是戶籍位於臺北市的役齡男子,在2010年接受徵兵體檢時,醫院認為A疑似有情感性精神病,而判定A為體位未定。複檢時經過精神科診斷為非典型憂鬱症,但因為A沒有提供經治療1年以上的完整病歷,不符合當時「精神官能症」中免役體位的標準,臺北市政府徵兵檢查委員會判斷A為「常備役體位」,A收到結果後非常不服,而提起了救濟[1]……

  1.   改寫自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65號判決

國家有保護人民生命、財產等各種基本權利的目的與功能,而要實現這樣的目的與功能,需要仰賴國軍來防衛國家安全[1]。在徵兵制度下的臺灣,法律規定男子都有當兵的義務[2]。只是,有些人的心理健康狀況並不適合服兵役,該怎麼辦呢?本篇文章會聚焦說明,什麼樣的精神狀況會符合法律上的免役體位,以及收到通知的男性可能會需要經過哪些流程。

一、什麼是兵役法的「體位」?

可以理解成「生理、心理健康狀況」的意思,兵役法將經過體檢的役齡男子,根據每個人不同的生理及心理條件,來決定是否及如何服兵役,分成常備役、替代役、免役體位(詳表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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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 兵役法規定的3種體位
體位區分 服役役別
常備役體位 服1年兵役或受4個月軍事訓練[4]
替代役體位 服警察、消防、研發等類別的替代役[5]
免役體位 不用服兵役[6]

 

作者整理

 

二、免役體位的標準是什麼?

為了確認上述的體位,法律授權國防部會同內政部訂定體位區分標準[7]照人體心臟、四肢、生殖器等人體部位的狀況,列出193項標準,並明訂免役的條件[8]

而其中心理健康的免役標準,除了「嚴重型憂鬱症」被獨立出來(第185項)以外,其他的精神疾病被囊括在精神系統類別中的「精神官能症」(第183項)、「精神病」(第184項)兩項中(詳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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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 精神疾病與體位區分標準對照表
體位區分標準類別 常見診斷 免役體位標準
精神官能症 恐慌症、強迫症、憂鬱症 每月規則治療6個月以上,仍有明顯症狀,減損日常生活功能、社會功能或職業功能
精神病 思覺失調症、躁鬱症、精神分裂症 確定診斷為精神病;曾患精神病,但經診斷已穩定或無症狀
作者彙集相關資料整理[9]
 

三、役男辦理免役的流程

男子在過完18歲生日的隔年1月1日就是役齡男子[10],會收到進行徵兵體檢的通知。評估自身可能符合免役體位的男子,可以在體檢當天將病歷、診斷證明(精神官能症尚須6個月以上治療病歷)提供給體檢醫院。實務上,體檢醫院承辦人當天會另外約檢查時間,之後再進行精神科醫師看診,以及配合臨床心理師進行心理衡鑑。之後醫院會協助將結果送給地方政府的徵兵檢查會[11],以及內政部役政司的役男體位審查會[12]。如果最後結果是判定為免役體位,就不需要當兵;不過如果屬於「體位未定」的狀況,則需要再補行體格檢查確認[13]

四、案例分析

回到開頭的案例,A在訴願失敗之後,提起行政訴訟,但法院參考相關法規後,肯定徵兵檢查委員會的判斷,認為A在複檢前沒有辦法提出規則治療精神官能症至少1年的證明(現行標準為6個月),無法符合免役標準,所以判決A敗訴[14]

五、結論

如果因為精神疾病,可能在軍旅生涯上有適應困難、無法服役的男子,按照相關法規與法院的判斷,需要將法規所規定的病歷文件準備齊全,透過程序獲得免役體位判定。

附帶一提,如果有偽造病歷[15](如自行偽造病歷或者找人冒名體檢)或者詐病[16],試圖逃避兵役的話,則會涉及相關刑責[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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