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促使原權利人善盡積極利用其財產之社會責任,並尊重長期占有之既成秩序維持占有的公信力和保障交易安全[1]」,當長期占有他人所有的動產,例如:A把B的筆帶回家持續一段時間,同時又符合民法第768條[2]與第768條之1[3]規定的要件時,占有人可以主張時效取得該項動產的所有權。至於具體應符合哪些要件,才能主張時效取得動產所有權呢?(見圖1)
占有人主觀上把自己當作所有權人,以「對於自己所擁有物品進行支配」的意思占有動產[4],就開始計算取得時效;如果一開始不是基於所有的意思占有,就必須從主觀上轉變成以所有意思占有的時候才開始計算取得時效[5]。
例如:A是因為簽署文件需要而向B借一支筆使用,沒有想占為己有的意思,那麼必須從A主觀上以所有意思占有的時候才開始計算取得時效。
占有人必須在沒有任何正當法律權源的前提下,對某動產進行占有;如果占有行為是基於特定的債之關係或物權關係而來,仍然要受到這些基礎法律關係的限制,不能主張時效取得動產所有權[6]。
例如:B把一枝筆出租給A,那麼A持有、使用這枝筆的法律基礎就是和B之間的租約,A、B兩人間的權利義務必須根據民法上的租賃關係處理,A不能因為長期持有這枝筆而主張所有權。
占有人必須使用平和、並非暴力或要脅的方式,實際上公開而非隱蔽的掌管動產,並依情況持續占有達不同的時間長度。
如果在一開始占有動產的時候已經盡到所有注意義務,卻還是不曉得自己對於該動產並沒有占有權限的話,僅需持續5年時間便可主張時效取得動產所有權;
但如果占有人在一開始就已經知道自己沒有權利,或是出於疏忽導致不知道自己沒有占有權限的話,那麼占有行為必須持續10年以上才能主張時效取得動產所有權。
只要同時具備上列幾項要件,就能夠依據民法規定直接取得動產所有權,不需要另外聲請登記或辦理其他手續,不論是要把這個物品出賣、出租、借給別人,甚至不想要了,將它毀壞、丟棄都可以,而且即使是分別共有人或公同共有人之一,對於共有物也一樣可以主張時效取得所有權[7]。以公同共有為例,假如A和B一起出錢購買一枝筆,並且都同意交給A保管,但是某天A卻改以佔為己有、成為單獨所有權人的想法來占有這枝筆,這時只要同時符合上面幾個要件,就算A和B是筆的共有人,A一樣可以對這枝筆主張時效取得所有權,讓自己成為單獨的所有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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