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目前仍是有軍法存在,在臺灣,廣義軍法包含有實體上的「陸海空軍刑法」及程序上的「軍事審判法」。(見圖1)
跟一般的刑事訴訟程序不同,軍事審判法是由軍法人員負責進行特別刑事程序時的相關規範。在2013年後,已將軍事審判法審判範圍限縮在「戰時[1]」才使用,就是指為了抵禦其他國家的侵略,由總統依憲法宣告作戰,以及戰爭或叛亂發生而宣告戒嚴的期間。因為此時國家處於不安定的狀態,對於軍人有較高的要求與期待、對軍事犯罪也需要盡快解決,所以依軍事審判法規範。
除了一般我們常聽到的刑法之外,跟軍事有關的事項,另外由陸海空軍刑法來規定。裡面的罪名主要是違反效忠國家的職責、違反長官或部屬義務時等軍事犯罪的實質刑責內容。
除此之外,在陸海空軍刑法第76條則規定,除非陸海空軍刑法有例外規定,否則現役軍人若犯了刑法的特定犯罪,只會依刑法的規定處罰,如果在「戰時」觸犯本條規定的犯罪,將會加重處罰[2]。
所以,如果不是戰爭時,現役軍人若涉及一般刑法或「陸海空軍刑法」犯罪,則是以一般司法程序,也就是刑事訴訟法進行審判[3],戰時才會回歸軍事審判法,因此,並非只要身分為現役軍人,就必須要進行軍事審判程序。
適用軍法的身分別為「現役軍人」,這是指依照兵役法或其他法律服現役的軍官、士官、士兵[4]。因此,已經退伍的軍人不在這個適用範圍內[5],但若是在退伍之前犯罪,但是被發覺犯罪時已經沒有軍人身分的情況,依然要依陸海空軍刑法的罪名來處罰。
另外,依照兵役法,另有替代役[6]及軍事訓練役二種役別。替代役在服役期間皆不具有現役軍人身分[7],所以不會適用軍法;而1994年1月1日起出生的男性,目前是接受4個月的軍事訓練[8],法律上稱為軍事訓練役,軍事訓練役在訓練過程中,是具備現役軍人身分的[9],是可能受到軍法處罰的身分。
仍需要注意的是,即使不是現役軍人,但是在戰爭時期有下列其中一種情形的話,也適用陸海空軍刑法的規定處罰[10],包括:
以上的犯罪若發生在戰爭時期,即便犯罪的不是現役軍人,還是會以陸海空軍刑法的規定處罰,但不以軍事審判程序進行審理。
所以,軍法並沒有廢除,僅是改變適用時的時間點。而司法院釋字第436號解釋文認為[14],現役軍人負有保衛國家的特別義務,為了國家安全與軍事需要,對現役軍人的犯罪行為可以設軍事審判這樣的特別訴訟程序,說明軍事審判仍有它存在的必要性。國軍為保家衛國,承擔比一般民眾更高的期待,應為他們辛勤的為國家付出致上敬意。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