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愛原住民族文化的A老闆開設了一間原民風味餐館,其中服務人員穿著泰雅族傳統服飾,餐廳並固定在周末晚間邀請歌手演唱阿美族的「飲酒歡樂歌」吸引顧客。就在業績蒸蒸日上之際,A老闆卻突然接獲律師函警告自己的行為已涉及侵權。A老闆非常困惑,餐館服務人員穿著傳統服飾、邀請歌手演唱年代久遠的古調,也會侵權嗎?
原住民族的傳統智慧,例如圖騰、神話、歌謠、雕刻等等均是臺灣這塊土地上的瑰寶,然而這些傳統智慧在著作權法的視角下,無法受到足夠的保護,因為:
傳統智慧歷經千百年的演變,不符合著作權法的著作必須具有「原創性[1]」的要件;
傳統智慧屬於原住民族或部落集體,沒有特定的「著作人」;
傳統智慧年代久遠,已經超過著作財產權的「存續期間[2]」。
這些原因使傳統智慧無法受到足夠的保護,原住民族基本法為了實現維護多元文化的目標,特別在第13條敦促政府應該立法保障原住民族的傳統智慧[3],也因而催生出「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下稱傳智條例)。
依照傳智條例第3條規定,所謂的智慧創作,包含宗教祭儀、音樂、舞蹈、歌曲、雕塑、編織、圖案、服飾、民俗技藝或其他文化成果的表達在內[4],只要該智慧創作所屬的部落或原住民族向主管機關提出專用權申請[5],並經主管機關審查後准予登記,那麼該項智慧創作就會從登記之日起開始受到傳智條例的保障[6],保障範圍包含「智慧創作財產權」及「智慧創作人格權」[7],保障期間則為「永久」[8]。
截至2020年底,已有76件傳統智慧創作完成申請,並經主管機關准予登記及公告[9],正式受到傳智條例的保護。
智慧創作專用權與著作權乍看之下確實有許多類似之處,而且傳智條例在立法時也多有參考著作權法[10]。不過,因為二者本質上的差異,我們至少可以發現有以下不同之處:(見圖1)
目前著作權法採「創作保護主義」,著作人在著作完成時就可取得著作權[11];而傳智條例則採「註冊保護主義」,智慧創作經過主管機關認定並登記後,才會受到傳智條例的保障[12]。
著作權法著重的是對「著作人」個人權利的保障;而傳智條例則是在保護「部落」或「原住民族」等集體的智慧創作專用權,因此只有部落或原住民族可以成為專用權人[13]。
著作權法對於著作財產權設有存續期間的限制,原則上存續於著作人生前及死後50年內[14];而傳智條例則規定智慧創作專用權應該受到永久保護[15]。
著作權法對於著作財產權的讓與並沒有限制[16];而傳智條例則禁止讓與智慧創作專用權[17]。
阿美族的「飲酒歡樂歌」目前已登記為傳統智慧創作,受到傳智條例的保護,因此A老闆若未取得專用權人的授權就逕自利用,確實很有可能會構成侵權;而泰雅族的傳統服飾目前則尚未申請登記為傳統智慧創作,因此A老闆此部分的行為則不會有侵權疑慮,僅涉及文化層面的尊重問題。
註腳
王綱(2024),《想要利用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該怎麼做?如何查詢跟取得授權?》。 王綱(2024),《怎樣的行為會侵害傳統智慧創作專用權?會有哪些法律責任?侵害傳統智慧創作專用權的作品還會受到法律保護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