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要利用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該怎麼做?如何查詢跟取得授權?

刊登:2021-03-19・最後更新:2024-06-20

案例

熱愛原住民族歌謠的A正在進行有關「馬蘭阿美飲酒歡樂歌」的研究,某日恰巧遇到阿美族馬蘭部落族人B演唱該歌謠以招攬遊客,經B同意後錄製演唱內容供研究使用。B有權利授權A錄製並利用演唱內容嗎?如果A、B其實是未經專用權人授權利用「馬蘭阿美飲酒歡樂歌」,是否會構成侵權?

本文

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下稱傳智條例)完成立法後,原住民族的歌謠、舞蹈、傳統服飾等智慧創作只要經過登記,就會受到傳智條例的保護,而不再是人人可以自由利用的「公共財」。因此,如果想要利用原住民族的傳統智慧創作,就務必要知道以下資訊:

一、該怎麼知道哪些智慧創作已經取得專用權?

要利用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的第一步,首先必須要確認此項智慧創作是否已經取得專用權,此時可以使用原住民族委員會建置的「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資訊網」進行查詢(如圖1)。在該網站中的「檢索資料庫」,以「族別」(如圖2)或智慧創作的「種類」(如圖3)進行查詢。如經查詢結果,發現想要利用的智慧創作已經取得智慧創作專用權,在利用前就應該盡可能地取得授權,以避免相關爭議產生。

圖1: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資訊網首頁。||資料來源: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資訊網截圖。
圖1: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資訊網首頁。
資料來源: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資訊網截圖。
圖2:在「檢索資料庫」中利用族別檢索。||資料來源: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資訊網截圖。
圖2:在「檢索資料庫」中利用族別檢索。
資料來源: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資訊網截圖。
圖3:在「檢索資料庫」中利用智慧創作種類檢索。||資料來源: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資訊網截圖。
圖3:在「檢索資料庫」中利用智慧創作種類檢索。
資料來源: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資訊網截圖。

 

二、想要利用的話,該向誰取得授權?

如果經檢索結果發現,想要利用的智慧創作已經有人取得專用權了(如圖4),則此時可以點選該項智慧創作專用權的頁面,在頁面中的「申請人」欄位會列出代表人姓名及其聯絡資訊,在專用權人有委託代理人的情形,也會在頁面中的「委任代理人」欄位顯示相關聯絡資訊(如圖5)。

這時利用人就可以透過這些聯絡資訊向代表人或代理人洽請授權。而在實務運作上,如果發生無法與代表人或代理人取得聯繫的情形,也可以嘗試向該部落所在的鄉、鎮、市、區公所,或是原住民族委員會尋求協助,以利後續洽談授權事宜。

圖4:檢索發現已經取得智慧創作專用權(以馬蘭阿美飲酒歡樂歌為例)。||資料來源: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資訊網截圖。
圖4:檢索發現已經取得智慧創作專用權(以馬蘭阿美飲酒歡樂歌為例)。
資料來源: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資訊網截圖。
圖5:智慧創作專用權頁面(以馬蘭阿美飲酒歡樂歌為例)。||資料來源: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資訊網截圖。
圖5:智慧創作專用權頁面(以馬蘭阿美飲酒歡樂歌為例)。
資料來源: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資訊網截圖。

三、如果沒有取得授權,還可以利用智慧創作嗎?

原則上,為避免日後產生爭議,如果有利用智慧創作專用權的需要,最好還是能夠事先取得專用權人的授權。不過,即便是在未取得授權的情形,如果利用人的利用行為符合傳智條例第16條所訂的「合理使用條款」[1],則仍可主張自己是合理使用智慧創作專用權,而不構成專用權的侵害。不過在本條「合理使用」的判斷上,究竟應採取與著作權法類似的解釋方法[2],還是應該以利用方式是否尊重原住民族傳統文化為主要考量[3],目前仍有不同看法,而實務上也還沒有出現相關判決可供參考。

另一方面,如果利用人具有原住民身分,則依傳智條例第10條第4項的規定[4],本來就有自由利用自己所屬部落、原住民族智慧創作的權限,因此不必事先取得專用權人的授權,而且不用一定要符合傳智條例第16條「合理使用」的規定來利用,也不必限制在非營利使用。

四、案例分析

「馬蘭阿美飲酒歡樂歌」的專用權人為包含馬蘭部落在內的15個部落,因此只有作為專用權人的部落才可以授權,即使B是馬蘭部落族人,也無法授權給A。但依傳智條例第10條第4項規定,縱使未取得授權,B自己演唱該歌謠也不會有侵權疑慮。

至於A錄製B演唱的「馬蘭阿美飲酒歡樂歌」,並在日後作為研究用途的行為,如果沒有取得專用權人授權,則有侵權的可能。但因為是作為非營利的研究用途,仍然有依傳智條例第16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主張合理使用的空間。

註腳

  1.   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第16條:「
    I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使用已公開發表之智慧創作:
    一、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使用者。
    二、為報導、評論、教育或研究之必要使用者。
    三、為其他正當之目的,以合理方法使用者。
    II 前項之使用,應註明其出處。但依使用之目的及方法,於智慧創作專用權人之利益無損害之虞,且不違反社會使用慣例者,不在此限。」
  2.   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3.   黃居正(2010),〈特殊權利概念的重建:評析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台灣原住民族研究季刊》,第3卷第4期,頁29-34;林孟玲(2015),〈智慧創作專用權之性質與使用倫理:給原創條例的幾點建議〉,《科技法學評論》,第12卷第1期,頁211-213。
  4.   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第10條第4項:「原住民就其所屬民族、部落或全部原住民族之智慧創作,得使用收益,不受前項及第十四條規定之限制。」
延伸閱讀

王綱(2024),《什麼是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智慧創作專用權與著作權有什麼不同?》。
王綱(2024),《怎樣的行為會侵害傳統智慧創作專用權?會有哪些法律責任?侵害傳統智慧創作專用權的作品還會受到法律保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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