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愛原住民族歌謠的A正在進行有關「馬蘭阿美飲酒歡樂歌」的研究,某日恰巧遇到阿美族馬蘭部落族人B演唱該歌謠以招攬遊客,經B同意後錄製演唱內容供研究使用。B有權利授權A錄製並利用演唱內容嗎?如果A、B其實是未經專用權人授權利用「馬蘭阿美飲酒歡樂歌」,是否會構成侵權?
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下稱傳智條例)完成立法後,原住民族的歌謠、舞蹈、傳統服飾等智慧創作只要經過登記,就會受到傳智條例的保護,而不再是人人可以自由利用的「公共財」。因此,如果想要利用原住民族的傳統智慧創作,就務必要知道以下資訊:
要利用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的第一步,首先必須要確認此項智慧創作是否已經取得專用權,此時可以使用原住民族委員會建置的「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資訊網」進行查詢(如圖1)。在該網站中的「檢索資料庫」,以「族別」(如圖2)或智慧創作的「種類」(如圖3)進行查詢。如經查詢結果,發現想要利用的智慧創作已經取得智慧創作專用權,在利用前就應該盡可能地取得授權,以避免相關爭議產生。
如果經檢索結果發現,想要利用的智慧創作已經有人取得專用權了(如圖4),則此時可以點選該項智慧創作專用權的頁面,在頁面中的「申請人」欄位會列出代表人姓名及其聯絡資訊,在專用權人有委託代理人的情形,也會在頁面中的「委任代理人」欄位顯示相關聯絡資訊(如圖5)。
這時利用人就可以透過這些聯絡資訊向代表人或代理人洽請授權。而在實務運作上,如果發生無法與代表人或代理人取得聯繫的情形,也可以嘗試向該部落所在的鄉、鎮、市、區公所,或是原住民族委員會尋求協助,以利後續洽談授權事宜。
原則上,為避免日後產生爭議,如果有利用智慧創作專用權的需要,最好還是能夠事先取得專用權人的授權。不過,即便是在未取得授權的情形,如果利用人的利用行為符合傳智條例第16條所訂的「合理使用條款」[1],則仍可主張自己是合理使用智慧創作專用權,而不構成專用權的侵害。不過在本條「合理使用」的判斷上,究竟應採取與著作權法類似的解釋方法[2],還是應該以利用方式是否尊重原住民族傳統文化為主要考量[3],目前仍有不同看法,而實務上也還沒有出現相關判決可供參考。
另一方面,如果利用人具有原住民身分,則依傳智條例第10條第4項的規定[4],本來就有自由利用自己所屬部落、原住民族智慧創作的權限,因此不必事先取得專用權人的授權,而且不用一定要符合傳智條例第16條「合理使用」的規定來利用,也不必限制在非營利使用。
「馬蘭阿美飲酒歡樂歌」的專用權人為包含馬蘭部落在內的15個部落,因此只有作為專用權人的部落才可以授權,即使B是馬蘭部落族人,也無法授權給A。但依傳智條例第10條第4項規定,縱使未取得授權,B自己演唱該歌謠也不會有侵權疑慮。
至於A錄製B演唱的「馬蘭阿美飲酒歡樂歌」,並在日後作為研究用途的行為,如果沒有取得專用權人授權,則有侵權的可能。但因為是作為非營利的研究用途,仍然有依傳智條例第16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主張合理使用的空間。
註腳
王綱(2024),《什麼是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智慧創作專用權與著作權有什麼不同?》。 王綱(2024),《怎樣的行為會侵害傳統智慧創作專用權?會有哪些法律責任?侵害傳統智慧創作專用權的作品還會受到法律保護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