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的行為會侵害傳統智慧創作專用權?會有哪些法律責任?侵害傳統智慧創作專用權的作品還會受到法律保護嗎?

刊登:2021-04-23・最後更新:2024-06-20

案例

音樂創作人A第一次聽到邵族的杵音時驚為天人,後來偷偷錄下邵族人的杵音表演,再編入自己寫的新作品中。歌曲發表後廣獲好評,A也因此而進帳不少,不料不肖業者B見狀,竟開始販賣該歌曲的盜版光碟。

本文

原住民族的傳統智慧創作經過登記後就會取得傳統智慧創作專用權,受到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簡稱傳智條例)的保護[1],未經授權又不符合傳智條例第16條「合理使用條款」[2]的利用行為,就會構成對傳智專用權的侵害,並衍生後續法律責任。這部分可簡單分為以下三點說明:

一、包含侵害財產權及人格權

依傳智條例第10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3],智慧創作專用權包含智慧創作財產權及智慧創作人格權在內。

所謂的智慧創作人格權,依本條第2項規定,包含「公開發表權」、「名稱表示權」、「同一性保持權」等權利在內,與著作權法的規定極為相似[4]

至於智慧創作財產權的內涵,傳智條例則沒有明文規範,目前多是以著作財產權的角度加以理解,認為至少包含重製、改作、公開口述、公開演出等權利在內。

由此可知,不管是未經專用權人同意而擅自重製智慧創作(例如雕刻製作魯凱族達魯瑪克部落takeakeala雕像的複製品),侵害專用權人的智慧創作財產權;還是錯誤標示智慧創作的專用權人(例如在演唱馬蘭阿美飲酒歡樂歌時,表示這是來自布農族的古調),屬於侵害智慧創作人格權等行為,都會構成對智慧創作專用權的侵害。

二、只有民事賠償責任,並無刑事責任(見圖1)

圖1 可以利用原住民的傳統智慧創作嗎?||資料來源:王綱 / 繪圖:Yen
圖1 可以利用原住民的傳統智慧創作嗎?
資料來源:王綱 / 繪圖:Yen

至於有關侵害智慧創作專用權的責任,傳智條例則是規定在第17條至第20條:

(一)首先,專用權人可以請求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5]

(二)其次,專用權人可以向侵權人請求損害賠償[6],賠償的金額則可以選擇下列方式計算[7]

  1. 專用權人因侵權行為所受到的損害及所失去的利益。如果損害難以證明時,可以用利用智慧創作通常可獲得的利益,減除被侵害後行使同一個智慧創作所得利益的差額來計算(傳智條例第19條第1項第1款)。

  2. 侵權人因為侵權行為所獲得的利益。如果侵權人不能證明支出的必要成本或費用,就以侵權行為所獲得的全部收入計算(傳智條例第19條第1項第2款)。

  3. 在不容易依前2種方式計算的情形,專用權人也可以視案件情節,請求法院在新臺幣5萬元至600萬元的額度內,酌定賠償金額(傳智條例第19條第2項)。

(三)最後,專用權人還可以請求銷燬侵害智慧創作的物品,或進行其他必要的處置;也可以請求由侵權人付費將判決書的全部或一部分登報[8]

不過,與著作權法不同的是[9],即便是針對「故意」侵害智慧創作專用權的行為,傳智條例也沒有刑事處罰規定。簡言之,侵害智慧創作專用權只有民事責任而無刑事責任。

三、侵害智慧創作專用權的著作,仍可能會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依傳智條例第22條規定[10],傳智條例的規定並不會影響到第三人依其他法律所取得的權益。由此可知,即便是侵害智慧創作專用權的作品,但只要具備一定的「原創性」且符合著作權法相關要件,仍然可以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四、案例分析

邵族的杵音是受到傳智條例保護的智慧創作,A未經專用權人同意就擅自盜錄杵音表演並編入自己的新作品中,已經構成對智慧創作專用權的侵害,專用權人可以請求A賠償,也可以請求銷燬錄製有該作品的CD光碟。
不過,因為A加入杵音所創作出的新作品仍具有一定的原創性,所以還是會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對於B的非法重製行為,A仍然可以依著作權法的規定向B追究民、刑事責任。

註腳

  1.   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第7條:「經認定為智慧創作者,依下列規定取得智慧創作專用權:
    一、智慧創作經認定屬於申請人者,應准予登記,並自登記之日起,由申請人取得智慧創作專用權。
    二、智慧創作經認定屬於申請人及其他特定原住民族或部落者,自登記之日起,由申請人及其他特定原住民族或部落共同取得智慧創作專用權。
    三、智慧創作不能認定屬於特定原住民族或部落者,應登記為全部原住民族,並自登記之日起,由全部原住民族取得智慧創作專用權。」
  2.   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第16條:「
    I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使用已公開發表之智慧創作:
    一、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使用者。
    二、為報導、評論、教育或研究之必要使用者。
    三、為其他正當之目的,以合理方法使用者。
    II 前項之使用,應註明其出處。但依使用之目的及方法,於智慧創作專用權人之利益無損害之虞,且不違反社會使用慣例者,不在此限。」
  3.   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第10條第1、2項:「
    I 智慧創作專用權,指智慧創作財產權及智慧創作人格權。
    II 智慧創作專用權人享有下列智慧創作人格權:
    一、就其智慧創作專有公開發表之創作人格權。
    二、就其智慧創作專有表示專用權人名稱之創作人格權。
    三、專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智慧創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之創作人格權。」
  4.   可參考著作權法第15條至第17條規定。
  5.   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第17條:「智慧創作專用權人對於侵害其權利者,得請求排除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6.   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第18條第1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智慧創作專用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7.   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第19條:「
    I 依前條請求損害賠償時,被害人得依下列各款規定擇一計算其損害:
    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其利用智慧創作通常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行使同一智慧創作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
    二、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費用時,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
    II 依前項規定,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者,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酌定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損害賠償。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得增至新臺幣六百萬元。」
  8.   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第20條:「智慧創作專用權受侵害者,得請求銷燬侵害智慧創作之物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並得請求將判決書內容全部或一部登載於新聞紙;其費用由侵害人負擔。」
  9.   可參考著作權法第91條至第93條規定。
  10.   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第22條:「本條例之規定,不影響智慧創作專用權人或第三人依其他法律所取得之權益。」
延伸閱讀

王綱(2024),《什麼是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智慧創作專用權與著作權有什麼不同?》。
王綱(2024),《想要利用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該怎麼做?如何查詢跟取得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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