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車禍,受害者的財產損害可以如何向肇事者求償?

刊登:2018-10-24・最後更新:2022-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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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民法第184條[1],「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一般而言,車禍的發生肇因於駕駛人蓄意不遵守交通規定(例如超速、闖紅燈)或過失(例如未注意標線、號誌),因此車禍發生時,受害者可以向肇事者請求賠償因車禍而產生的財產損害[2]。(見圖1)

圖1 車禍發生,受害者可向肇事者要求賠償因車禍而產生的財產損害||資料來源:雷皓明、張學昌 / 繪圖:Yen
圖1 車禍發生,受害者可向肇事者要求賠償因車禍而產生的財產損害
資料來源:雷皓明、張學昌 / 繪圖:Yen

一、賠償範圍

車禍造成的財產損害,包含車身受損,以及車上物品的毀損。例如,B車疏於注意在路上擦撞A車,A車板金凹陷且烤漆掉落,內部零件也損壞;除此之外,放置於車上的筆記型電腦受損,A隨身攜帶的名貴手錶也毀壞不能使用。A可向B請求關於板金、烤漆與零件、筆記型電腦、手錶的損害賠償。

此外,依照民法第216條規定[3],受害者也可以請求「預期利益」喪失的損害賠償。

例如A為計程車司機,因車禍維修車輛導致2天無法營業,A原本預期這2天有一定的營業收入,A可向B請求2日的營業損失。

二、賠償方式

車禍受害者可以選擇下述任一種方式來獲得賠償:

(一)回復原狀

依照民法第213條[4]規定,負賠償責任者應回復對方損害發生前的原狀。

以上例來看,A可要求B負責維修(回復)車身、筆記型電腦以及手錶的損害。

如果A不放心由B負責維修(例如不願交付車、筆電或手錶;不信任B所找的維修廠商),A可以選擇不請B維修,而是自行維修後再向B請求支付維修的必要費用。

如果物品毀損過於嚴重,無法維修或是維修費用過高,依照民法第215條[5]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例如筆記型電腦的維修費已經高達原價的2/3,A可選擇不請求維修,請求筆記型電腦的價格賠償。

(二)差額賠償

依照民法第196條[6],車禍受害者也可以選擇不維修受損的物品,而請肇事者負擔物品損害造成的差額。例如A的手錶因刮傷而造成市價降低1萬元,A可向B請求1萬元填補損失。

註腳

  1.   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2.   發生車禍,受害者的傷勢可以如何向肇事者求償?》《如果在車禍中死亡,死者家屬可以如何向肇事者求償?
  3.   民法第216條:「Ⅰ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Ⅱ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
  4.   民法第213條:「Ⅰ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Ⅱ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Ⅲ第一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
  5.   民法第215條:「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
  6.   民法第196條:「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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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認證法律人) 2022-10-23 22:15:59
您好,請問除了差額賠償,如果對方已經賠償修車費用後,受害者還能請求二手市場價值減損的差額嗎?非常感謝~
例如:車損嚴重,修復後可以駕駛,但因為成為「事故車」,經過相關機關鑑定,未來轉賣的二手市場價值減少。
請問受害者可以請求「鑑定費用」跟「二手市場價值減損的差額」嗎?

有查到一些判決有同意相關請求,但不知道是怎麼樣的車禍案才可以,有沒有相關標準。參考資料:
一、臺灣高等法院 107 年度上易字第 1037 號民事判決
1 修車費用65萬多,表示車損嚴重。
2 未定讞,目前上訴最高法院
二、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6 年度重訴字第 161 號民事判決
車禍嚴重,車子直接報廢的情況
三、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99 年度訴字第 310 號民事判決
1 請求車子減損金額跟車子原本保養程度有關
2 目前上訴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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