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終於在聖誕節這天約到心儀的對象要一起出門郊遊,開心的在死黨的群組裡面分享這個好消息,其中友人B是個超級富二代,為了A的幸福,B二話不說直接答應把自己的瑪莎拉蒂借給A去開去兜風,不過A上個月才剛考駕照並失敗,所以根本還沒拿到駕照,B雖然知道這件事,但覺得反正考照那麼簡單,A下次就可以考到了,且家裡車多沒有關係,直接把車跟鑰匙都交給A。 聖誕節當天,A載著心儀的對象要去陽明山看夜景的途中,明明不熟悉路況卻為了耍帥,超車跨越雙黃線且超速,一個不小心剎車不及便撞上前車,導致前車駕駛受傷。請問,出借車子的B需要對A的行為一起負責嗎?
如果A不是故意造成其他用路人的身體受傷,會因為沒有遵守交通規則超速駕駛[1],剎車不及撞傷前車的人,而構成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2],且依道交條例第86條第1項的規定,無照駕駛會加重其刑至1/2[3]。若是不幸撞死人的話,駕駛會成立刑度更重的過失致死罪[4]。
在共同正犯的概念底下,B與A兩人必須要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才會成立故意的傷害罪。而本案A並沒有故意導致前車駕駛受傷,所以B也不會成立故意傷害罪的共同正犯。但是,在A犯了過失傷害罪的情況下,由於刑法上的過失犯並不會成立共同正犯,B也沒辦法預測A會開車撞傷人,所以最多只能「個別[5]」討論是否成立過失傷害罪。再者,B借車子給A的本意不是要讓A去犯罪的話,也不會有成立幫助犯的可能性。
在討論B是否會成立過失傷害罪時,就需要去一一討論成立要件:包含從事一般來說被期待要避免的行為(將車借給無照的人)、有沒有預料到無照駕駛者上路撞傷人的「預見可能性[6]」,才有可能成立過失傷害罪[7]。
從案例的說明來看,雖然B將車子借給無照的A,違反了要求人民遵守法律的行為,也就是原本可以期待B不要借車給A,但B對於A會撞傷人這件事,既不是B的本意、B本人也沒預測到,故不會成立過失傷害罪。
車主B明明知道A沒有駕照,仍然把車子借給A,A因為自己的不小心撞傷、撞壞其他使用道路的人、車,除了A自己要對被撞到的被害人負起民事上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8],出借車子的車主B也必須對被撞傷的用路人及被撞壞的車輛負起民事上的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或許大家會有疑惑,開車撞到別人的不是A嗎?又不是車主B,為什麼B也要負責呢?這個部分主要是牽涉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道交條例)以及民法這兩部分的規定:
在道交條例第21條第1項第1款至第5款[9]、第5項[10]規定,汽機車的所有人如果同意讓沒有駕照的人駕駛自己的汽機車,會被處新臺幣(以下均同)6千至1萬2千元的罰鍰,還會有一次違規記點。同法第23條第2款[11]也規定,如果允許沒有駕照的人開自己的車子,原汽機車的所有人要被吊扣駕照3個月。 這些規定是為了維護交通安全、保障用路人的生命、身體和財產等權利,避免駕駛技術不成熟或不熟悉交通規則的無照駕駛人,違反法律規定在道路上行駛,而侵害到別人的權利。所以道交條例才要求汽機車的所有人必須盡到查證義務,確認跟他借車的人有沒有駕照,如果沒有,就不可以將車子借給沒有駕照的人,以避免發生車禍[12]。
再來是有關民法的規定。如果B忽略了上述道交條例的規定,明明知道A沒有駕照,還是把自己的車借給A,而A又不小心撞傷、撞壞其他使用道路的人、車,B就會因為違反保護其他用路人的道交條例,而構成民法第184條第2項「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13]」,導致別人受到損害,就會推定B借車的行為具有「過失」,對於造成他人傷亡等損害必須負起賠償責任;所以B和A兩人依照民法第185條[14],必須連帶負擔民事上的損害賠償責任。
當車主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失時,就不會被追究[15]。比如說,車子不是B借給A的,而是A假裝去拜訪B,卻趁B去上廁所的時候,自己找到抽屜裡的鑰匙,偷偷拿走去開車。因為車主B有將鑰匙放好,盡到「注意義務[16]」防止結果發生,才可能可以對於A造成別人損害一事,主張不用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B借車給沒有駕照的A,A開車撞傷、撞壞其他用路的人、車要自己負擔民事與刑事責任,雖然B沒有刑責,但B也會違反民法上保護他人的法律[17],所以兩人必須一起就A造成用路人生命、身體或財產上的損害,連帶負擔民事上的損害賠償責任[18];車主B還會因為借車給沒有駕照的A,另外吃上6千~1萬2千元的罰單、面臨被吊扣駕照等行政罰。 所以,在借車給朋友的時候,還是要仔細跟對方確認有沒有駕照,不要將車子輕易借給沒有駕照的人,避免自己也要一起負責。
註腳
雷皓明、張學昌(2022),《發生車禍可以向誰請求賠償?》。 林意紋(2022),《特殊侵權行為(一)——共同侵權行為,公務員侵權行為》。 法律百科(2022),《小聊一下#26︱無照駕駛錯了嗎?它與肇事責任之間的關係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