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發生時,受害者可以依照民法第184條[1]向肇事者請求賠償,除了車禍產生的財產損害,也包含身體、健康損害。(見圖1)
相較於財產損害,身體、健康的損害不易觀察與計算,因此在訴訟上是以「醫藥費」為標的進行請求。
在訴訟上請求身體、健康的損害賠償要由受害者(原告)舉證證明損害的大小、範圍。受害者應準備醫藥費的收據,藉此量化證明身體健康的損害程度,並準備醫師的診斷證明書,藉此證明並非浮濫醫治而有醫療的必要性。
由於身體、健康屬於人格權的一種,因此受害者除依照民法第184條請求醫藥費的賠償,還可以依照民法的195條[2]請求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俗稱「精神賠償」或「慰撫金」)。
我國法院在判斷精神賠償的金額時,會根據原告、被告雙方的身分、財力、損害情形及其他個案狀況,去判定受害者可以請求的精神賠償額[3]。比起財產損害、醫藥費支出,精神賠償的額度在訴訟上就比較無法預測。少至數千元,多至數十萬都有可能。
依照我國法院見解,賠償的標準以原告在通常情形下可勞動獲得的收入為準,而不純以現有收入為準[5]。
例如A為商人,近日營業額超乎尋常,法院在判斷時可能不會以近日營業額去計算未來總共喪失的收入,而會以通常營業額去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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