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車禍,受害者的傷勢可以如何向肇事者求償?

刊登:2018-10-24・最後更新:2022-11-18
本文

車禍發生時,受害者可以依照民法第184條[1]向肇事者請求賠償,除了車禍產生的財產損害,也包含身體、健康損害。(見圖1)

圖1 因為車禍而受傷,可以向肇事者請求的賠償||資料來源:雷皓明、張學昌 / 繪圖:Yen
圖1 因為車禍而受傷,可以向肇事者請求的賠償
資料來源:雷皓明、張學昌 / 繪圖:Yen

一、醫藥費賠償

相較於財產損害,身體、健康的損害不易觀察與計算,因此在訴訟上是以「醫藥費」為標的進行請求。

在訴訟上請求身體、健康的損害賠償要由受害者(原告)舉證證明損害的大小、範圍。受害者應準備醫藥費的收據,藉此量化證明身體健康的損害程度,並準備醫師的診斷證明書,藉此證明並非浮濫醫治而有醫療的必要性。

二、精神賠償

由於身體、健康屬於人格權的一種,因此受害者除依照民法第184條請求醫藥費的賠償,還可以依照民法的195條[2]請求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俗稱「精神賠償」或「慰撫金」)。

我國法院在判斷精神賠償的金額時,會根據原告、被告雙方的身分、財力、損害情形及其他個案狀況,去判定受害者可以請求的精神賠償額[3]。比起財產損害、醫藥費支出,精神賠償的額度在訴訟上就比較無法預測。少至數千元,多至數十萬都有可能。

三、勞動能力減損賠償與看護費

(一)身體、健康受損時,有可能一併損害個人工作能力而影響收入,這種車禍導致勞動能力減損、喪失的損害,受害者可依照民法第193條[4]規定請求肇事者賠償。

依照我國法院見解,賠償的標準以原告在通常情形下可勞動獲得的收入為準,而不純以現有收入為準[5]

例如A為商人,近日營業額超乎尋常,法院在判斷時可能不會以近日營業額去計算未來總共喪失的收入,而會以通常營業額去計算。

(二)若因身體健康受損,導致需要聘請看護才能維生,這種生活上額外費用的增加可依照民法第193條規定請求賠償[6]

註腳

  1.   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2.   民法第195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3.   臺灣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537號民事判決節錄:「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受有精神上之痛苦,而請求慰藉金之賠償,其核給之標準,須斟酌雙方之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
  4.   民法第193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5.   臺灣最高法院61年度台上字第1987號民事判例
  6.   臺灣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513號民事判決
張蓮(一般會員) 2023-01-27 00:22:36
原告可以在上訴狀上要求故意違法的被告要為原告每個月的醫療費付款嗎?因為這一生都要看醫生治療過日子
小張(進階會員) 2023-07-27 14:54:31
車禍鑑定是對方全責,我幫忙付的急診費用如何理賠
匿名(一般會員) 2023-10-15 09:54:58
請問,肇事者當天已送醫後搶救不治,且無照駕駛機車,而我駕駛機車被撞機車左側導致重傷,對方家屬提告我過失致死罪,我如何保障我的權益?,感謝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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