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車禍中死亡,死者家屬可以如何向肇事者求償?

刊登:2018-10-24・最後更新:2022-11-18
本文

若因車禍發生導致死亡,死者家屬得依照民法第192條[1]、194條[2]及195條[3]向肇事者請求賠償。賠償的內容如下:(見圖1)

圖1 因為車禍不幸死亡,死者家屬可以向肇事者請求的賠償||資料來源:雷皓明、張學昌 / 繪圖:Yen
圖1 因為車禍不幸死亡,死者家屬可以向肇事者請求的賠償
資料來源:雷皓明、張學昌 / 繪圖:Yen

一、醫藥費、看護費與喪葬費用支出

死者家屬如果曾支出了藥費、看護費嘗試救治死者的性命,支出醫療費用的家屬可依照民法第192條第1項向肇事者請求賠償。其次,辦理死者後事的喪葬費用,支出費用者亦可向肇事者請求賠償。

二、扶養費

若車禍死者對家屬負有扶養義務(例如依民法第1116條之1[4]夫妻之間互負扶養義務、依民法第1115條[5]父母對子女有優先扶養義務),家屬可以依照民法第192條第2項向肇事者請求負擔扶養費。

要注意的是,原則上只有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的親屬有受扶養權利可以向肇事者請求賠償扶養費[6]

至於賠償金額,可依據內政部之平均最低生活收入或扶養親屬免稅額[7]進行計算,若為未成年子女則計算至成年為止;若為成年人則計算至內政部統計之平均餘命為止。

三、精神賠償

民法第194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此外,民法第195條第3項也規定,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配偶關係的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也可以請求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

也就是說,車禍造成了死亡案件,死者的「父母」、「子女」及「配偶」,都可以向加害人請求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也就是俗稱的「精神賠償」[8]

註腳

  1.   民法第192條:「Ⅰ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Ⅱ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加害人對於該第三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2.   民法第194條:「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3.   民法第195條:「Ⅰ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Ⅱ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Ⅲ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4.   民法第1116條之1:「夫妻互負扶養之義務,其負扶養義務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其受扶養權利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尊親屬同。」
  5.   民法第1115條第1項:「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6.   民法第1117條:「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如果是父母進行扶養費請求,只要不能維持生活即可,即便自己有謀生能力亦可請求。
  7.   計算所得稅時,如果有扶養親屬可免除一定額度,減少稅負的支出,某些法院願意接受以此免除額度來計算合理的扶養費。詳情可參考財政部網站
  8.   例如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上字第386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上字第17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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