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因車禍發生導致死亡,死者家屬得依照民法第192條[1]、194條[2]及195條[3]向肇事者請求賠償。賠償的內容如下:(見圖1)
死者家屬如果曾支出了藥費、看護費嘗試救治死者的性命,支出醫療費用的家屬可依照民法第192條第1項向肇事者請求賠償。其次,辦理死者後事的喪葬費用,支出費用者亦可向肇事者請求賠償。
若車禍死者對家屬負有扶養義務(例如依民法第1116條之1[4]夫妻之間互負扶養義務、依民法第1115條[5]父母對子女有優先扶養義務),家屬可以依照民法第192條第2項向肇事者請求負擔扶養費。
要注意的是,原則上只有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的親屬有受扶養權利可以向肇事者請求賠償扶養費[6]。
至於賠償金額,可依據內政部之平均最低生活收入或扶養親屬免稅額[7]進行計算,若為未成年子女則計算至成年為止;若為成年人則計算至內政部統計之平均餘命為止。
民法第194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此外,民法第195條第3項也規定,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配偶關係的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也可以請求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
也就是說,車禍造成了死亡案件,死者的「父母」、「子女」及「配偶」,都可以向加害人請求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也就是俗稱的「精神賠償」[8]。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