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發生時,受害者除了向「肇事駕駛」請求負擔車禍的賠償責任以外,也有可能請求其他人一併負擔賠償責任。(見圖1)
如果搭乘他人駕駛的交通工具發生車禍,而駕駛人因為故意、過失造成車禍發生,可以向自己的駕駛請求負擔賠償責任。
例如A搭乘C的順風車出門,但C一向不遵守交通規則、超速駕駛,行經十字路口時與闖紅燈的B擦撞,A除了向闖紅燈的B求償以外,也可以向C請求賠償[1]。
如果肇事者是以駕駛為業(例如計程車駕駛、大客車駕駛或貨運駕駛),並且在上班過程中肇事,受害者也有可能依照民法第188條第1項[2]規定向駕駛的僱用人請求賠償。
例如,B是C客運公司僱用的司機,負責駕駛大客車接送乘客,某日駕駛途中煞車不及擦撞A,A除了向B求償,也可以向C請求賠償[3]。
如果肇事者是無行為能力或只有限制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4],受害者也可以依照民法第187條第1項[5]規定,向肇事者的法定代理人(通常為父母)請求賠償。
例如17歲的B無照駕駛機車上路,行經路口擦撞A,A可請求B的父母一併負擔賠償責任。
如果汽車所有人有「故意違背法律」的情況,受害者也可以依照民法第184條第2項[6]規定向汽車所有人請求賠償。常見的例子像是汽車所有人明知對方無照,仍然出借汽車,最後不幸發生事故。
例如C明知B只有機車駕照,仍把自己的汽車借給B駕駛,B行經十字路口闖紅燈撞上A,A除了向B求償,也可以向C請求賠償[7]。
若肇事者有駕照,但非汽車所有人,就只能向肇事者求償。
因此,車禍發生時除了向「肇事者」求償以外,還有可能向上述對象請求賠償。
不過要特別注意,是否賠償還是要看個別要件是否符合,例如向雇用人請求賠償,需要是「上班時間中」肇事;向汽車所有人賠償,要「汽車所有人故意違背法律」,並不是任何情況都一定要賠償!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