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應如何和解或調解?

文:雷皓明(認證法律人)
張學昌(認證法律人) 13 1
刊登:2018-10-24 ‧ 最後更新:2022-11-21

本文

除了上法院打官司以外,車禍當事人也可以選擇以「和解」或「調解」的方式來解決紛爭。(見圖1)

圖1 車禍糾紛(民事)的處理方式?||資料來源:雷皓明、張學昌 / 繪圖:Yen
圖1 車禍糾紛(民事)的處理方式?
資料來源:雷皓明、張學昌 / 繪圖:Yen

一、和解

和解依民法第736條[1]規定,是雙方約定各退一步來解決紛爭的契約。在車禍案件中,和解契約就是讓肇事者承擔契約約定的賠償責任,受害者則承諾接受和解契約,並放棄另行起訴追究責任。

不論是車禍當場口頭約定或是事後簽訂書面契約,和解契約都有效,但為求謹慎以及留證,建議撰寫書面和解契約。

另外要注意,依照民法第737條規定,和解後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定的權利,同時使拋棄的權利消滅,因此和解後無法反悔再進行起訴。

例如,B肇事擦撞A,雙方選擇和解,雖然汽車外觀有嚴重的凹陷與擦傷,最少需要花費10萬元進行維修,但A認為B年少不懂事,決定以1000元和解,簽訂書面契約,A並表示不再追究。

簽訂和解契約後,A依約獲得向B請求1,000元的權利,但同時喪失之後針對車禍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其餘99,000的權利。如果B簽約後不給錢,A應向法院起訴要求B履行和解契約;如果A獲得賠償後仍向法院針對99,000起訴,B可持和解契約向法院主張A已經拋棄了賠償的請求權,請求法院駁回A的訴訟。

二、調解

調解以雙方當事人自行聲請為原則[2],功能類似和解,但是有中立的調解委員介入調停。

調解與和解不同的地方是,和解成立後當事人只能依照和解契約內容,向對方主張權利,對方如不履行,只能依「和解契約」內容向法院起訴請求當事人履行;

但調解只要經過法院核定,效力等同於走完法院訴訟程序後法院下的確定判決,當事人可以持核定後的調解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3],當事人不能再針對同一個事件向法院起訴。

三、車禍後應和解或調解?

如果受害者相當清楚受損情形,並有能力向肇事者進行溝通、協商,則可以選擇以和解來化解紛爭;如果車禍並不嚴重,當事人不願多花時間處理,也適合當下談好條件直接和解。但要特別注意,如果當事人有購買車禍相關保險,應通知保險公司參與和解過程,以免影響自己理賠權益[4]

假如受害者無法清楚計算受損情形,或是害怕和解條件對自己不利,可以選擇聲請調解,請第三人介入較為公正。一旦選擇調解,未來當事人就不能反悔而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同時還能取得具有強制力的調解書。

如果肇事者態度消極或不願賠償,受害者可以選擇直接起訴,而不主動選擇和解或調解。不過要注意,交通糾紛依照民事訴訟法第403條[5]屬於強制調解先行事件,起訴後還是會先由法官進行調解程序,調解不成才會進行訴訟程序。

 

 

註腳

  1.   民法第736條
  2.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0條第1項:「聲請調解,由當事人向調解委員會以書面或言詞為之。言詞聲請者,應製作筆錄;書面聲請者,應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
  3.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經法院核定之刑事調解,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其調解書得為執行名義。」
  4.   保險法第93條:「保險人得約定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就其責任所為之承認、和解或賠償,未經其參與者,不受拘束。但經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通知保險人參與而無正當理由拒絕或藉故遲延者,不在此限。」
  5.   民事訴訟法第403條:「下列事件,除有第四百零六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七、因道路交通事故或醫療糾紛發生爭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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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0004753(一般會員) 2020-09-04 01:09:59
您好:如果說車禍兩造的居住地不同,我方提出調解的話必須至對方住處附近的鄉公所去進行,那如果說直接提出訴訟也是一樣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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