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上法院打官司以外,車禍當事人也可以選擇以「和解」或「調解」的方式來解決紛爭。(見圖1)
和解依民法第736條[1]規定,是雙方約定各退一步來解決紛爭的契約。在車禍案件中,和解契約就是讓肇事者承擔契約約定的賠償責任,受害者則承諾接受和解契約,並放棄另行起訴追究責任。
不論是車禍當場口頭約定或是事後簽訂書面契約,和解契約都有效,但為求謹慎以及留證,建議撰寫書面和解契約。
另外要注意,依照民法第737條規定,和解後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定的權利,同時使拋棄的權利消滅,因此和解後無法反悔再進行起訴。
例如,B肇事擦撞A,雙方選擇和解,雖然汽車外觀有嚴重的凹陷與擦傷,最少需要花費10萬元進行維修,但A認為B年少不懂事,決定以1000元和解,簽訂書面契約,A並表示不再追究。
簽訂和解契約後,A依約獲得向B請求1,000元的權利,但同時喪失之後針對車禍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其餘99,000的權利。如果B簽約後不給錢,A應向法院起訴要求B履行和解契約;如果A獲得賠償後仍向法院針對99,000起訴,B可持和解契約向法院主張A已經拋棄了賠償的請求權,請求法院駁回A的訴訟。
調解以雙方當事人自行聲請為原則[2],功能類似和解,但是有中立的調解委員介入調停。
調解與和解不同的地方是,和解成立後當事人只能依照和解契約內容,向對方主張權利,對方如不履行,只能依「和解契約」內容向法院起訴請求當事人履行;
但調解只要經過法院核定,效力等同於走完法院訴訟程序後法院下的確定判決,當事人可以持核定後的調解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3],當事人不能再針對同一個事件向法院起訴。
如果受害者相當清楚受損情形,並有能力向肇事者進行溝通、協商,則可以選擇以和解來化解紛爭;如果車禍並不嚴重,當事人不願多花時間處理,也適合當下談好條件直接和解。但要特別注意,如果當事人有購買車禍相關保險,應通知保險公司參與和解過程,以免影響自己理賠權益[4]。
假如受害者無法清楚計算受損情形,或是害怕和解條件對自己不利,可以選擇聲請調解,請第三人介入較為公正。一旦選擇調解,未來當事人就不能反悔而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同時還能取得具有強制力的調解書。
如果肇事者態度消極或不願賠償,受害者可以選擇直接起訴,而不主動選擇和解或調解。不過要注意,交通糾紛依照民事訴訟法第403條[5]屬於強制調解先行事件,起訴後還是會先由法官進行調解程序,調解不成才會進行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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