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時,受害者除了向肇事者請求賠償以外,也可以選擇向肇事者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的「保險公司」,或是「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賠償。
好處在於受害者可直接向保險公司請求理賠,不需等待肇事者請求保險理賠。而且不論加害者肇事是否出於過失,皆應理賠[1],比起向肇事者及其關係人請求賠償能更迅速獲得補償。(見圖1)
一般保險要由被保險人(保險契約保護的對象)向保險公司請求保險金,但強制責任險則可由車禍受害人直接向保險公司請求保險金,不用透過被保險人。
例如:A撞到B發生車禍,在一般保險的情況下,B不能直接跟A的保險公司請求賠償,而要向被保險人A請求,此時由A先向保險公司請求保險金,再交給B。
但如果是強制責任險,B可以直接跟A的保險公司請求強制險的保險金,不需要透過A。
強制險的設立,是因為如果依照一般的保險請求流程,車禍受害人可能因為無法尋得肇事者,或是需要確認肇事責任該由誰來負責,使得理賠的流程變得冗長與困難。然而,受害者需要的卻是盡速理賠,來支出相關醫療費才能繼續生活。
因此,我國創設強制責任保險,明定不論肇事者有沒有過失,只要造成傷亡事故就直接理賠,藉此保障車禍中傷亡的受害人。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的補償內容為「醫療費用」、「失能給付」以及「死亡給付」[2],但不包含財產給付。因此,針對汽車因車禍所受的損害,並無法向保險公司請求,而要向肇事者請求。
例如A撞到B發生車禍,B可向A投保強制責任險的保險公司直接請求補償因車禍所支出的醫療費用或是失能給付;假如B死亡,則B的遺屬可向保險公司請求死亡給付。但針對B的汽車損害(例如板金凹陷、零件更換)等,不能透過強制責任險獲得補償,而是向A請求賠償。
如果肇事的汽車沒有依照法律規定投保強制責任險,或是肇事汽車逃逸導致無法追究責任人,以致於沒有保險公司承擔責任時,依照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0條[3],受害者可以向政府所立的「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賠償,賠償的內容相同,不會落得無人負責。
例如A撞到B發生車禍,但A肇事逃逸,B就無法知道A投保的保險公司是哪一間,無法求償,此時B可以直接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損害,不用等到查明肇事者時才請求賠償。
至於如何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理賠?我國主管機關將特別補償基金的業務委託各地產物保險公司辦理,因此受害者只要攜帶:
並向離你最近的產物保險公司辦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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