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車通勤的A今天比較晚出門,眼看就快要遲到了,再一個路口就要到公司停車場,於是A加速通過路口;說時遲那時快,在A快要通過路口時,B開著車要轉入A所在的巷道,竟然直接左轉,兩車頓時撞成一團,所幸兩人都只有輕微瘀青。下車報警處理後,A氣沖沖地說:「你轉彎沒讓直行車?你要負全責!」B則是冷冷地說:「你開這麼快,你也有責任!」A、B誰說的有道理呢?
臺灣每年因車禍死亡人數為3,000人上下;輕重傷人數則將近50萬人之譜[1],對社會造成非常龐大的損失,而多數車禍案件,其實都是源自於對路權規定的不瞭解或者疏於遵守。本文先介紹路權的相關內涵,下一篇則說明路權與肇事責任歸屬的關係,並解析案例。
路權,從文義上拆解,可以理解為「使用道路的權利」,但在多數的法院判決中,路權指的其實是「使用道路的先後順序[2]」。也就是說,其實「路權」的用語,本身就包含了「優先順序」的判斷,「擁有路權」指的其實不只是「擁有使用道路的權利」,還蘊含了「擁有優先使用道路的權利」。
而判斷路權的來源,就是我們的各種交通法令,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的規定為主[3]。
我們常在報章雜誌上看到的「直行車/行人有絕對路權[4]」等,又是什麼意思呢?關於這個問題,法院的判決其實並不一致,主要有以下幾種不同的看法與解釋:
採此見解的法院判決認為,擁有絕對路權的一方可優先通行,不論另一方處在哪個位置(例如已經過彎過一半了),都必然、無例外地有讓行義務、有避免事故發生的義務[5]。
採此見解的法院判決認為,「絕對路權」的用語隱含著無論如何不會有過失肇責的意思,彷彿有了絕對路權,就可以不用遵守交通法規課予用路人的注意義務,因此並不接受「絕對路權」這個概念,認為只有「相對路權」(或稱「優先路權」)。
採此見解的法院判決認為,「絕對路權」指的是使用道路的權利,例如車道是給車輛通行的,行人在車道上沒有絕對路權;「相對路權」指的是雙方都有使用道路的權利,只是其中一方可能依交通法規有優先通行權,但最後的肇事責任歸屬仍需個案判定[7]。
我們可以看出,法院在對於「路權」、「絕對路權」、「相對路權」的定義以及認定,其實都有程度不同的歧異。不過如果以目前多數判決的用語以及觀點來看,至少在「直行車與轉彎車的關係」中,採取上述第(一)種見解,認為直行車有絕對路權的似乎是大宗,但需注意,這指的是「不管直行車是否已經到路口、走到路口的哪個階段,都擁有優先權,無優先權的轉彎車都必須讓行」,但並不代表「直行車絕對不會有過失」(例如不能直行到一半又突然迴轉造成擦撞)。
註腳
黃正龍(2023),《什麼是路權?(二)──沒有優先路權就必須負全責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