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篇我們先介紹了路權的內涵與相關法院見解,本文則說明路權與肇事責任歸屬的關係。
要討論責任歸屬,首先必須認識「車輛行車事故鑑定」。一般來說,在車禍事(案)件中,不管民事求償或者刑事追訴(有人死傷的場合),因為肇事者大多不是故意造成的,所以需要經過一個判斷「是否有過失」的流程,而這就需要進行「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或稱車鑑、事故鑑定)。
事故鑑定可以由事故當事人、車輛所有人在符合一定條件下申請;也可能由事故現場的處理機關移送;或是進入司法程序後,由司法機關囑託辦理[1]。雖然車鑑報告的結論會顯示肇事者是否具有過失,是訴訟中很重要的材料,但其實鑑定報告只是供法院參考,法院並不受拘束,因此鑑定報告的結論可能會影響訴訟的結果,也可能不會,實務上也有不少「不採納」事故鑑定結論的判決[2]。
依照交通部發布的「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第2條規定[3],辦理車禍鑑定業務的單位有二,分別是「監理所」與「直轄市政府」,因此在申請車禍鑑定的時候,若車禍發生地是在直轄市,鑑定會就是「XX市[4]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若不是在直轄市,就會是由「XX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5]」來處理。
判斷肇責時要依照什麼因素來做成結論,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中並沒有相關規定,而是由鑑定會委員聽取當事人、事故處理單位、目擊證人、專家學者等相關人士的報告,再依照鑑定會委員的專業意見做出結論[6]。但從鑑定報告的應記載內容[7]上,我們可以推論判斷肇責的因素中,「路權歸屬」占一定程度的比重,這也是為什麼我們需要了解什麼是路權,因為這與車禍肇責的判斷息息相關。
事故鑑定的結果,會以「鑑定意見書」的方式呈現,而除了因資料不足無法鑑定的案件以外,大多會呈現出以下三種結果之一[8]:
雖然事故鑑定會參考優先路權歸屬作為判斷依據,因此當對方有優先路權時,我方就有很高機率會被認定有肇責,然而這不代表對方就一定無肇責,因此,當對方有優先路權時,並不代表我方就當然會被認定為全責。
此外,如前面說明的,事故鑑定的結果雖然供法院參考,但不拘束法院,所以就算事故鑑定有肇責,也不一定代表法院一定認為有過失[9];反之,就算事故鑑定無肇責,也不一定代表法院認為一定無過失[10]。
回到上一篇文章開頭的案例,可知A為直行車,B為轉彎車,直行車擁有優先路權[11],因此駕駛轉彎車卻未停讓直行車先行的B,很可能會被認定為肇事主因;至於A是否會有肇事次因,則是要看A是否確實有超速[12]或未注意車前狀況[13]等事實而定。
註腳
黃正龍(2023),《什麼是路權?(一)──談絕對路權、優先路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