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初判表、鑑定申請時機、流程、效果一次看!

刊登:2023-09-28・最後更新:2023-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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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車禍後該怎麼辦?(見圖1)

圖1 車禍後該怎麼辦?||資料來源:李侑宸 / 繪圖:Yen
圖1 車禍後該怎麼辦?
資料來源:李侑宸 / 繪圖:Yen

(一)要先報警處理喔

不幸在路上發生車禍了,該怎麼辦呢?首先,只要發生車禍,請一定要留在現場並且打電話請求警察到場協助,因為法律上是禁止發生事故後離開現場的[1]。尤其事故現場如果有人傷亡,刑法要求發生車禍的雙方駕駛,不論當下有無肇事責任,都要留在現場等待警方確認完才可以離開,若直接離去就可能背上刑事責任!

(二)警察會初步判斷責任歸屬

警方到場後,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0條的規定[2],會觀察事故地點的周圍環境狀況、當事人車輛位置及形態、形成事故的各種因素等事項,分析形成車禍的關鍵因素,詳細的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紀錄,並作成「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也就是俗稱的車禍初判表,初步說明車禍事故是如何發生的。

二、關於初判表,該知道的那些事

車禍初判表涉及路權的判斷,還有駕駛的違規事項,警方會依照相關跡證了解兩邊駕駛是否有責,也可能知道誰說了謊話,並且在「初步分析研判可能的肇事原因」一欄中認定雙方的違規情形。

(一)如何申請初判表?

1. 申請方式

申請方式可以分為實體臨櫃申請與線上申請,其中線上申請可以到內政部警察署「道路交通事故資料申請系統」申請,但只限於有人員受傷或死亡,才能用線上申請。

2. 資料申請時程

在事故當下,可以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於事故7日後可以申請提供現場圖、現場照片;而初判表則可以於事故30日後申請提供[3]

3. 資料領取

相關單位會依照申請時留下的電話、電郵信箱等資料通知領件,如果是選擇臨櫃領件的申請人,就可以在接到通知後攜帶身分證、印章領取囉。記得在申請時就選擇離自己住居所較近的警局領取。

(二)初判表的內容有什麼意義呢?

1. 作為初步參考依據

因為這時進行初步車禍事故判斷的是警察機關,而不是司法單位,因此初判表通常是讓事故雙方參考,並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所以拿到初判表時只能大概看出「是否有肇事責任」,但並不會詳細記載肇事的主因或次因、肇事責任比例等,還是要由專業鑑定機構或法院來判斷。

2. 刑事責任

在任何一方當事人有受傷或死亡的情況下,可能就會涉及刑事法上的過失傷害罪[4]、過失致死罪[5],如果在初判表上已經被認為有肇事責任,就可能會有刑事上的責任[6],在刑事案件的判斷中,除非真的可以證明毫無任何過失,否則可能還是有刑責。

3. 民事責任

民事的部分就不太一樣,即使被認為有肇事原因,因為很多時候是雙方都有肇因,所以民事上還需要進一步釐清肇責比例,計算雙方各應負擔的賠償金額[7]。此時透過申請車禍鑑定,較能了解車禍事實經過及主要、次要肇因,讓後續的調解、訴訟更順利的進行。

三、該申請車禍鑑定嗎?(見圖2)

圖2 車禍鑑定流程一次看||資料來源:李侑宸 / 繪圖:Yen
圖2 車禍鑑定流程一次看
資料來源:李侑宸 / 繪圖:Yen

(一)對初判表內容有疑慮?

如果駕駛對於初判表上面記載的肇事原因不服,就可以在事故發生日起算的6個月內,自費3,000元新臺幣(下同)[8]向發生車禍所在地的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9],更進一步確認車禍事故的肇事責任歸屬。

(二)鑑定會議過程會發生什麼事[10]

如果接到車輛鑑定委員會的開會通知,原則上需要親自到場,如果當日真的不方便前往的話,可以委託家屬或代理人出席[11],或是實務上可能可以用書面的方式先行寄給委員會[12]。會議的時間可能短短不到10分鐘,會請當事人表示意見[13]。不過,畢竟當事人的陳述都還是傾向對自己有利的,所以委員們主要仍是要觀察警方、檢察官或是法院那邊送過來的資料、雙方在車禍當下做的筆錄、行車紀錄器等較客觀的資料。

(三)鑑定報告的內容

大約在2~3個月後就會收到行車事故鑑定意見書[14],裡面內容最重要的則是肇事分析、鑑定意見[15]

1. 肇事分析

會敘述雙方的事發經過、路權歸屬以及違反何種規定。

2. 鑑定意見

鑑定意見並不會描述誰的責任比例佔了多少,只會寫出誰是責任較重的主因、責任較輕的次因,或是雙方比例相當、同為肇事原因,或者是只有一方有過失,沒有過失的一方就沒有肇事因素[16]

四、對於鑑定意見還是不服,該怎麼辦呢?

這時可以在收到鑑定書的隔天起30日內,向該轄區內的覆議鑑定委員會申請覆議[17],並繳交2,000元。不過,如果案件已經進入刑事偵、審,或者民事訴訟等司法程序,就應向該司法機關聲請轉送覆議會覆議[18],不能由當事人自行申請。

最後,對於覆議的結果若仍不滿意,因為法規明訂覆議只能一次[19],對於鑑定覆議的結果就不能再申請覆議了。只能在司法程序中以當事人的身分,請求法院或檢察官向學術單位,如特定大專院校的行車事故鑑定研究中心,囑託進行車禍事故責任鑑定研究,也才會有更清楚的責任比例以及科學依據。不過學術鑑定的費用較高[20],且各學術單位不一定會受理[21],實務上仍多會由法官參考鑑定、覆議意見及相關證據進行責任判斷。

五、結論:遇到車禍務必停!看!聽!

停:不可以隨便離開車禍現場!
看:觀察雙方的受傷程度,並且可以先行拍照作為證據。
聽:留意是否有後續車輛經過,避免有人不注意而捲進這場車禍裡,導致原本的肇事者可能要多負法律責任。

 

雙方在做完筆錄後,若有車禍案件所導致的傷勢或損失狀況比較嚴重,雙方賠償金額計算複雜且較難有共識、或是不知道該怎麼請保險公司協助的情況,建議請專業律師協助,律師可以陪同出席調解協商、訴訟,爭取應有的賠償金額,或協助審酌及刪減對造求償不合理的部分,保障當事人的權利。

註腳

  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4:「
    I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II 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2.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0條第1項:「警察機關對道路交通事故現場,應就下列事項詳加勘察、蒐證、詢問關係人,據以分析研判:
    一、事故地點、通向、交通情況及周圍環境狀況。
    二、地面因事故形成之各項痕跡及散落物狀況。
    三、駕駛人身心狀況與人、車損傷之痕跡、程度及附著物之狀況。
    四、事故當事人、車輛位置及形態。
    五、事故過程中之人、車動態及各關係地點。
    六、監視器、行車資料紀錄設備等科學儀器或其他合法記錄事故過程之跡證。」
  3.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3條第1項:「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於下列期間向警察機關申請閱覽或提供相關資料:
    一、於事故現場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
    二、於事故七日後得申請閱覽或提供現場圖、現場照片。
    三、於事故三十日後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4.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5.   中華民國刑法第276條:「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6.   參考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交簡字第259號刑事判決
  7.   關於肇事責任比例與損害賠償的計算,可參考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竹簡字第332號民事判決
  8.   關於車禍鑑定的費用,規定在六都及臺灣省(六都以外)的「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規費收費辦法」,車禍鑑定均為3千元,覆議每件則為2千元。
  9.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第3條:「鑑定會受理行車事故鑑定案件以經警察機關處理,並經行車事故當事人或其繼承人或法定代理人、車輛所有人申請,或經現場處理機關移送、司法機關囑託為限。但下列案件不予受理鑑定:
    一、鑑定案件進入偵查或審判程序中,且非經司法機關囑託者。
    二、申請或警(憲)機關移送之案件距肇事日期逾六個月以上。但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而遲誤該期限者,不在此限。
    三、非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第一款所指道路範圍之行車事故案件。
    四、已鑑定之行車事故案件。」
    如果車禍發生在六都,要向該直轄市的鑑定會申請;發生在六都以外,則依照交通部的分區向管轄的鑑定會申請,各鑑定會的轄區範圍及聯絡資訊可以參考:監理服務網(n.d.),《各區鑑定會轄區範圍與受理窗口》。
  10.   詳細流程,可參考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
  11.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第6條第3項:「第一項之當事人死亡或因特殊事故不能列席鑑定會議時,得由其家屬或檢具委託文件之代理人列席;當事人、代理人或家屬均不能列席時,鑑定會得採用其他有關人員之陳述或有關資料逕行鑑定,但案情重大或情節欠明者不在此限。」
  12.   依照筆者自己去過車鑑會的經驗,他們在寄發開會通知單的時候也會一併寄陳述表格讓當事人填寫,如果真的沒空的話也可以用書面的方式陳述,將陳述表寄回去。
  13.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第6條第2項:「開會時召集人及各委員應態度和藹,並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之機會。」
  14.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第9條第1、2項:「
    I 鑑定案件應自受理之翌日起二個月內鑑定完竣,並將鑑定意見書通知申請人或移送囑託機關,並以副本連同鑑定意見書抄送鑑定會各委員、憲警處理單位、各當事人及關係人。
    II 因特殊事故,未能於前項期限完成鑑定者,得予延長,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個月,並通知申請人、移送或囑託機關。」
  15.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第8條第1項:「鑑定意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囑託(申請)者。
    二、當事人。
    三、一般狀況。
    四、肇事經過。
    五、肇事分析:駕駛行為、佐證資料、路權歸屬、法規依據。
    六、其他。
    七、鑑定意見。」
  16.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第8條第2項:「前項鑑定意見內容應加註下列肇事主次因說明:
    一、雙方當事人僅一方有過失者,以肇事原因表示之,另一方以無肇事因素表示之。
    二、雙方均有過失,且過失程度相同者,以同為肇事原因表示之。
    三、雙方均有過失,但過失程度不同者,較重之一方以為肇事主因表示之;較輕之一方以為肇事次因表示之。」
  17.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第11條第1項前段:「當事人或其繼承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車輛所有人對於鑑定會所作鑑定意見有異議時,得向該轄區覆議會申請覆議,對於鑑定覆議不得再申請覆議。」
  18.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第11條第1項後段:「覆議案件其已進入司法程序者,應向該管司法機關聲請轉送覆議會覆議。」
  19.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第11條第1項前段:「當事人或其繼承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車輛所有人對於鑑定會所作鑑定意見有異議時,得向該轄區覆議會申請覆議,對於鑑定覆議不得再申請覆議。」
  20.   例如逢甲大學車輛行車事故鑑定研究中心,單次車禍事故鑑定費用為34,000元。
  21.   參考中央警察大學(2022),《本校自即日起暫停受理交通事故案件鑑定服務,預定於112年1月11日再行受理委託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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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蓮瑛 、陳聖禪(2022),《車禍後對方肇事逃逸,可以找誰請求強制險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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