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開車行駛於國道上,與B發生了碰撞,兩人下車查看後,除了報警以外,為了不影響交通,先將車子移到路肩後顯示雙閃燈,等待警察到場,請問A、B兩人的事故處理,是合格的嗎?如果車禍地點不同,或者雙方有人受傷,處理方式是否會有所不同?
臺灣近年車禍事故總數節節攀升,去年總件數更是接近40萬件[1],背後造成的家庭破碎與經濟損失不言可喻,更是大量消耗了醫療、警政、司法資源,已成深刻的國安問題,更是臺灣道路上的日常;但沒人想遭遇的「日常」,若真的遇上了,程序上應該如何處理呢?本文以下就「車輛與現場處理」的SOP,整理給各位讀者參考[2]。(見圖1)
關於什麼是車禍事故?法源依據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簡稱道交條例)第92條第5項,立法者授權給行政機關去制定相關的細節[3],而2003年9月,內政部、交通部、衛生署(現衛生福利部)共同會銜訂定發布了「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這也是目前車禍事故處理的主要依據法規命令,以下簡單介紹: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2條第1款[4]規定,需要同時具備下列條件才算是法律上的「道路交通事故」:
如果在「非道路範圍」發生的事故,也是法律上的道路交通事故嗎?例如:在私人停車場倒車時不慎撞到後方車輛或行人。從上述可知,雖然大家都統稱「車禍」,但其實交通法規排除了「非道路範圍」的事故,也就是說私人土地發生車禍不算是交通法規上的「道路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不限於「有碰撞」才是,例如:路邊起步未打方向燈,後方直行機車緊急剎車人車倒地,但並沒有發生碰撞。實務上[9]認為雖然沒有發生碰撞,但如果是因為自己行為造成車禍的發生,仍然是「道路交通事故」。所以道路交通事故不一定是有碰撞,沒有碰撞也可能是,要接著踐行以下的SOP。
發生車禍除了要打110報警,還必須完成以下的SOP:
這是車禍後第一件最重要的事情,為了避免二次車禍,不管是否要移車,都必須先擺放故障標誌。所謂「適當距離」,依照事故所在地的道路性質有不同規定,原則上是事故地點後方的5~100公尺[11];擺放物品以典型的三角警示牌等警告標誌為原則,但也可以擺放「其他明顯警告設施」,曾有實務見解認為「白色垃圾桶」也可以是一種警告設施[12]。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3條規定如果有人受傷,駕駛必須趕快叫救護車;駕駛如果未留在現場逃逸或沒有協助傷者就醫,可能會另外涉及刑法第185條之4[13]發生交通事故逃逸罪(俗稱肇事逃逸罪)[14],與刑法第294條[15]有義務遺棄罪[16]等刑責。
介紹完了車禍後的現場SOP,那如果沒有按照上面的SOP,會有什麼責任嗎?
答案是:除了會被罰鍰、吊銷駕照,還很有可能會有其他責任!
當駕駛導致人死傷,要依前述SOP叫救護車、警察,而且不可以任意移動汽車及現場跡證,違反的話會被處最高新臺幣9,000元罰鍰。不過前面也有提到,如果雙方都同意移車並標繪,就可以移車,不會被罰[18]。
另外,如果駕駛導致人死傷卻逃逸,除了有刑責,也要面臨被吊銷駕照,甚至不得再考領的嚴重後果[19]。
其次,車禍後的現場SOP主要規範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這個辦法的位階是法規命令,有對外正式公布,這些規定在法律上稱為「注意義務」,具體指出我們在特定的情形下需要遵守哪些規範,如果違反了,那麼就是「違反注意義務」,若因此導致他人傷亡,例如車禍現場沒有適當示警導致後車追撞等二次事故,而當其他人因二次事故傷亡,跟行為人沒有做好適當示警之間具備相當因果關係,則沒有遵守法定注意義務的行為人就很有可能會成立刑法的過失致傷或過失致死罪[20],不可不慎!
由於車禍現場SOP最主要是要避免損害擴大甚致造成二次事故,因此上述義務尤其以第一步的「適當示警」最為重要。
回到開頭的案例,A、B都沒受傷,應該要先擺放故障標誌或其他明顯警告設施,然後還需要標繪現場跡證(拍照錄影也可),才能在確認車輛尚可行駛後移車。
例如案例是發生在國道(高速公路)上,甚至在車後100公尺處就要擺放故障標誌或其他明顯警告設施。
原則上不得移車,除非當事人都同意,而且仍然需要標繪車輛位置與現場跡證後才能移車。
註腳
紀岳良(2022),《守法駕駛車輛卻發生車禍,為什麼因為沒有盡到注意義務,而要負刑責?》
黃郁真(2022),《遇到車禍該怎麼請求賠償?──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賠償範圍》
雷皓明、張學昌(2022),《發生車禍,受害者的財產損害可以如何向肇事者求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