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晚間在路上騎機車,不小心與前方騎腳踏車的B發生碰撞,雙方駕駛人都有擦傷。車禍發生後A、B立刻報警,但雙方都未將機車、腳踏車移開,也沒有擺放警告標誌,任由事故車輛橫躺路中,由於當時天色昏暗,後方駛來的機車騎士C沒看到而撞上A、B橫躺路中的車輛,受傷送醫。C可以要求A、B賠償嗎?A、B還會面臨什麼責任?如果C沒有撞上A、B的車,而是看到前方有交通事故緊急煞車而自摔受傷,A、B也要賠嗎?
二次車禍(有稱二次事故)在法院裁判、行政機關的宣導文宣中都會提到,主要是討論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後,駕駛人或肇事人要擺放故障標誌等,避免再次發生道路交通事故[1],例如A、B駕駛發生車禍後,C又駕車從後方再次撞上A、B橫躺路中的車,C撞A、B的車就是二次車禍。簡單來說,就是原本發生車禍的當事人車又發生第二次道路交通事故。
那什麼是道路交通事故呢?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2條第1款[2]規定,道路交通事故必須是車輛[3]、動力機械等,在公路街道等公眾通行的道路行駛,導致有人傷亡或車輛、財物損壞的事故[4]。
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後,駕駛人或肇事人應在「適當距離」擺放「故障標誌」[5],「適當距離」會依照道路的性質有不同規定,通常是事故地點後方的5~100公尺[6],如果沒有在適當距離擺放故障標誌,就等於沒有盡到擺放故障標誌的義務[7]。擺放的標誌除了典型的三角警示牌外,也可以擺放「其他明顯警告設施」,曾有實務認為夜間以手電筒在車輛後方指揮也可以算是一種警告設施[8]。
不只是汽車車禍要放故障標誌,機車、腳踏車、電動輔助自行車或微型電動二輪車也屬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8款的「車輛」[9],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後,即使機車、腳踏車騎士不像汽車車廂備有三角警示牌,騎士或肇事人仍必須依法在適當距離擺放故障標誌或其他明顯的警告設施[10],例如可以跟旁邊的店家借三角錐和警示燈來放[11],讓其他用路人有即時反應的時間,避免二次車禍。
如果車禍發生時,駕駛人或肇事人有受傷,是不是可以因此主張免除擺放故障標誌的義務?實務[12]認為必須是受傷嚴重、車輛變形受困車內等,事實上對於設置故障標誌「無能為力」,才可以因「欠缺設置警告設施的能力」而免除義務。所以單純的擦傷,應該還沒有到可以免除在適當距離擺放故障標誌的義務。
另外,如果車禍發生當下來不及擺放警告標示,隨即發生二次車禍,可否主張免除擺放警告標示義務?實務[13]判斷會視車禍發生後,當事人最少需要多少時間擺放警告標示,如果車禍發生到二次車禍之間有足夠時間擺放警告標示,就必須善盡義務;必須二次車禍發生時間少於當事人可擺放警告標示時間,才可以免除擺放警告標示義務,例如:車禍發生後,幾秒內立刻發生二次車禍,來不及走到事故後方100公尺的適當距離擺放警示標誌[14]。
車禍發生後應在適當距離擺放故障標誌的規定[15],是有對外正式公布的法規命令,這些規定在法律上稱為「注意義務」,具體指出我們在特定的情形下需要遵守哪些規範,如果違反了,就是「違反注意義務」,因此導致他人傷亡,實務上[16]可能會認定對於二次車禍的發生有過失。
車禍發生後,如果因為沒有依法善盡在適當距離擺放故障標誌的義務,導致二次車禍發生,則發生車禍的駕駛或肇事人必須對二次車禍的被害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且這邊說的駕駛或肇事人,是指第一次車禍的駕駛人「雙方」。
所以如果「雙方」都沒有擺放故障標誌,則二次車禍的被害人可以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17]、第2項[18]規定,對有過失、違反保護他人法律,因而侵害他人身體、健康等權利的駕駛雙方請求損害賠償;如果第一次車禍的駕駛人是駕駛汽、機車等動力車輛(不包括腳踏車),被害人還可以依民法第191條之2[19]請求賠償。其次,因為造成二次車禍是第一次車禍的駕駛雙方都沒有在適當距離擺放故障標誌,這是多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的權利,依民法第185條第1項[20]規定,駕駛雙方對於二次車禍應負共同侵權行為的「連帶賠償責任」[21]。
雙方駕駛除了要負民事連帶賠償責任,因為駕駛或肇事者違反擺放故障標誌義務,還可能面臨最高新臺幣(下同)9000元的罰鍰[22],但如果是腳踏車(慢車)[23],因為並非「汽車」駕駛人[24],所以不會被處罰鍰。
如果因此造成他人於二次車禍死亡或受傷,還可能成立刑法第276條[25]過失致死罪、刑法第284條[26]過失傷害罪。
即使A、B騎的是機車和腳踏車,二人於車禍發生後,仍必須依規定[27]擺放故障標誌,二人卻違反注意義務,導致C沒看到而撞上A、B橫躺路中的車輛,發生二次車禍而受傷,C可以請求A、B負共同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連帶責任[28]。除了民事賠償責任,機車騎士A還可能有最高9000元罰鍰[29]的行政責任;A、B亦可能成立刑法過失傷害罪[30]。
如果C是看到前方車禍急煞自摔,雖然沒有撞到,A、B的車,但如果可以證明A、B未擺放故障標誌與C自摔間有因果關係[31],C仍可請求A、B負連帶賠償責任。
註腳
黃正龍(2023),《車禍後該怎麼做?不可不知的交通事故SOP》。
林意紋(2022),《特殊侵權行為(一)——共同侵權行為,公務員侵權行為》。
林意紋(2022),《特殊侵權行為(三)──其他特殊侵權行為類型侵權責任》。
雷皓明、張學昌(2022),《發生車禍,受害者的財產損害可以如何向肇事者求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