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駕駛層出不窮,是臺灣交通亂象之一,新聞媒體時不時就可見因行車糾紛引發的逼車行為,甚至直接上演街頭全武行,但究竟什麼是逼車?我們的法律又能扮演什麼角色呢?如果真的有逼車行為,在交通罰則上,會有什麼責任[1]?
註腳
一般人聽到逼車,腦海中浮現的畫面,可能會是「未保持安全車距,在後面狂按喇叭逼迫前車讓道」或「以極近距離加速超越前車並驟然切入前車路線」或「突然急煞甚至煞停,迫使後車跟著急煞」等等的情境。
但法律其實並沒有清楚定義什麼是逼車,如果從政府各類文宣中[1]觀察可以得知,逼車其實就是危險駕駛行為的一種類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簡稱:道交條例)有針對危險駕駛處罰的明文規定。
開(騎)車上路必須遵守相關法規義務,駕駛人如果惡意違反以下行車義務,影響其他用路人安全,不但是道交條例的危險駕駛行為,也可能會被認定構成逼車。
危險駕駛最早立法的目的是遏阻飆車族危害道路安全[7],依道交條例規定的危險駕駛行為類型有以下幾種[8]:
雖然法律沒有明文規定「逼車」的定義,但並非上面列舉所有的危險駕駛行為都是逼車行為,有認為道交條例規定的危險駕駛行為中,「3. 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以及「4. 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兩種才是惡意逼車[11]。
也有將惡意逼車的態樣分成以下幾種類型[12],符合這類的危險駕駛行為,才可能會依個案事實被認定是惡意逼車[13]:
如果被認定是逼車行為,查獲時會被當場禁止駕駛[16],若有肇事,並同時吊銷駕照[17],且可能面臨以下的罰則[18]:
逼車行為,依照不同行為類型,可能會有不同的行政罰則[19],如果有逼近前車迫使讓道的行為,且已經達逼車程度時,則會以危險駕駛行為處以行政罰鍰[20];如果未達逼車程度,雖然不會成立危險駕駛行為,但逼近前車迫使讓道的行為,仍可能面臨以下罰則:
而且都可能記違規點數1點。
逼車雖然不是法律用語,認定上也有一定的模糊空間,但可以簡單定義為「出於妨害他人用路權且違反道交條例的一種危險駕駛行為」,也因此在法律責任上,除了違反交通規則的相關罰則外,依照逼車者的主觀意圖(由司法單位認定),可能會有妨害公眾往來[28]、強制[29]、傷害[30]、過失致死傷[31]甚至殺人[32]等罪的適用,以及後續的民事賠償責任。
面對日益成長的車輛數量,臺灣並未從源頭加以控管,針對駕駛人的考訓制度也相對貧乏的現狀下,許多駕駛並沒有「(所駕駛動力車輛的破壞)能力越強,責任越重」的觀念,加上道路壅塞導致心態上耐性降低,行車糾紛的數量必然會隨之提升,但還是要奉勸各位用路人,永遠對於駕駛行為要抱持著戒慎恐懼的態度,切勿因失去耐心而失去理智,從而做出逼車行為,否則很有可能釀成悲劇,還有上述的法律責任接踵而來,只因一時快感而造成個人、社會的巨大成本,得不償失。
李侑宸(2022),《逼車一時爽,小心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
曾友俞(2024),《你別走,我已經報警了:遇到行車糾紛可以拔別人的鑰匙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