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怒症」發作!什麼是逼車?會有什麼交通罰則?


文:黃正龍(認證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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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駕駛層出不窮,是臺灣交通亂象之一,新聞媒體時不時就可見因行車糾紛引發的逼車行為,甚至直接上演街頭全武行,但究竟什麼是逼車?我們的法律又能扮演什麼角色呢?如果真的有逼車行為,在交通罰則上,會有什麼責任[1]

  1.   本篇主要討論「逼車」的行政罰則,刑罰的責任可以參考文章,李侑宸(2022),《逼車一時爽,小心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
圖1 什麼是逼車?逼車會面臨哪些罰則?||資料來源:黃正龍 / 繪圖:Yen、侯懿純
圖1 什麼是逼車?逼車會面臨哪些罰則?
資料來源:黃正龍 / 繪圖:Yen、侯懿純

一、逼車的定義(見圖1)

一般人聽到逼車,腦海中浮現的畫面,可能會是「未保持安全車距,在後面狂按喇叭逼迫前車讓道」或「以極近距離加速超越前車並驟然切入前車路線」或「突然急煞甚至煞停,迫使後車跟著急煞」等等的情境。

法律其實並沒有清楚定義什麼是逼車,如果從政府各類文宣中[1]觀察可以得知,逼車其實就是危險駕駛行為的一種類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簡稱:道交條例)有針對危險駕駛處罰的明文規定。

(一)開(騎)車上路須遵守的基本行車義務

開(騎)車上路必須遵守相關法規義務,駕駛人如果惡意違反以下行車義務,影響其他用路人安全,不但是道交條例的危險駕駛行為,也可能會被認定構成逼車。

  1. 與前車保持隨時可煞停的距離[2]
  2. 無狀況不得驟停[3]
  3. 不得任意變換車道或蛇行[4]
  4. 按喇叭需依照規定[5]
  5. 使用燈光需依照規定[6]

(二)什麼是危險駕駛行為?

危險駕駛最早立法的目的是遏阻飆車族危害道路安全[7],依道交條例規定的危險駕駛行為類型有以下幾種[8]

  1. 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危險方式駕車,例如:雙手放開騎車[9]、側掛磨膝過彎[10]
  2. 行車速度比規定的最高時速還超過40公里。
  3. 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4. 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5. 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6. 在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迴車、倒車、逆向行駛。

(三)逼車是危險駕駛行為的類型之一

1. 逼車的態樣

雖然法律沒有明文規定「逼車」的定義,但並非上面列舉所有的危險駕駛行為都是逼車行為,有認為道交條例規定的危險駕駛行為中,「3. 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以及「4. 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兩種才是惡意逼車[11]

也有將惡意逼車的態樣分成以下幾種類型[12],符合這類的危險駕駛行為,才可能會依個案事實被認定是惡意逼車[13]

(1)單車道寬敞或多車道前方無礙,非遇突發狀況(例如:前方剛發生車禍、路樹倒塌等[14])卻故意變換車道驟然、刻意迫近。
(2)急切於車前後,急煞或刻意阻擋車輛行進。
(3)利用車輛體型蓄意壓迫其他車輛行駛空間,或連續(不只1、2下)閃爍大燈、鳴(長)按喇叭迫使前車讓道[15]

2. 逼車的罰則

如果被認定是逼車行為,查獲時會被當場禁止駕駛[16],若有肇事,並同時吊銷駕照[17],且可能面臨以下的罰則[18]

(1)機車:新臺幣(下同)16000元罰鍰+違規點數3點+接受道安講習。
(2)汽車:24000元罰鍰+違規點數3點+接受道安講習。
(3)不論車種,一年內再犯:36000元罰鍰+違規點數3點+接受道安講習。

二、未達惡意逼車的程度,仍會受罰

逼車行為,依照不同行為類型,可能會有不同的行政罰[19],如果有逼近前車迫使讓道的行為,且已經達逼車程度時,則會以危險駕駛行為處以行政罰鍰[20];如果未達逼車程度,雖然不會成立危險駕駛行為,但逼近前車迫使讓道的行為,仍可能面臨以下罰則:

(一)逼近前車,迫使讓道

1. 在高速(梅花)、快速公路(紅盾牌)路段上[21]

(1)小型車:3000元罰鍰+違規點數2點。
(2)大型車:4000元罰鍰+違規點數2點。
(3)載運危險物品車輛[22]:6000元罰鍰+違規點數2點。

2. 在非高速、快速公路的路段上[23]:600元罰鍰。

(二)逼近前車,連續鳴按喇叭迫使讓道:300元罰鍰[24]

(三)逼近前車,連續閃遠燈迫使讓道[25]

1. 機車、小型車:1200元罰鍰+違規點數1點。

2. 大型車:2800元罰鍰+違規點數1點。

(四)超越前車後,切換車道至他車前,逼迫他車(俗稱剪線)

1. 在高速(梅花)、快速公路(紅盾牌)路段上[26]

(1)小型車:3000元罰鍰+違規點數2點。
(2)大型車:4500元罰鍰+違規點數2點。
(3)載運危險物品車輛:6000元罰鍰+違規點數2點。

2. 在非高速、快速公路的路段上[27]

(1)小型車:1200元罰鍰。
(2)大型車:1200元或1800元罰鍰。
(3)載運危險物品車輛:2400元罰鍰。

而且都可能記違規點數1點。

三、小結

逼車雖然不是法律用語,認定上也有一定的模糊空間,但可以簡單定義為「出於妨害他人用路權且違反道交條例的一種危險駕駛行為」,也因此在法律責任上,除了違反交通規則的相關罰則外,依照逼車者的主觀意圖(由司法單位認定),可能會有妨害公眾往來[28]、強制[29]、傷害[30]過失致死[31]甚至殺人[32]等罪的適用,以及後續的民事賠償責任。

面對日益成長的車輛數量,臺灣並未從源頭加以控管,針對駕駛人的考訓制度也相對貧乏的現狀下,許多駕駛並沒有「(所駕駛動力車輛的破壞)能力越強,責任越重」的觀念,加上道路壅塞導致心態上耐性降低,行車糾紛的數量必然會隨之提升,但還是要奉勸各位用路人,永遠對於駕駛行為要抱持著戒慎恐懼的態度,切勿因失去耐心而失去理智,從而做出逼車行為,否則很有可能釀成悲劇,還有上述的法律責任接踵而來,只因一時快感而造成個人、社會的巨大成本,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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