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車落地打八折?汽機車的折舊怎麼算?

刊登:2024-08-02・最後更新:2024-08-02

案例

A的轎車是3年前買下的全新車輛,某日,A開車上路時,B因過失不慎撞擊A的車輛,導致A車輛毀損,但A向B求償車輛維修費新臺幣(下同)12萬元時,B卻向A表示會給付車輛維修費,但須扣除車輛折舊的部分,B可以要求扣除車輛的折舊部分嗎?如果A的車齡是6年有無不同?

本文

所謂「馬路如虎口」,「車禍」是實務上經常發生的糾紛之一,而車禍除了有可能造成身體受傷外,幾乎都會因為車輛碰撞而造成車體受損。此時,車輛的維修費會成為車禍當事人間爭執的標的之一。而除了常見的「肇事責任」、「比例分攤」等主張外;在車輛維修費中,「折舊」也是雙方經常產生爭執的項目之一。

一、為什麼賠償要算折舊?

(一)車輛有一定的耐用年限

首先,車輛並非永恆不壞,而是有一定時間的使用年限,因此將車輛的成本依照耐用年限進行分攤,反映每輛車輛當下的價值[1],這就是「折舊」本身存在的主要目的。

而車輛維修費的性質屬於「損害賠償」,依據民法的規定,損害賠償的目的應以填補被害人的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原則[2]。然而填補損害時,加害者一方應該賠償或回復的狀態,並非車輛起初原本的狀態,而是車輛經過長時間使用後應有的狀態[3],也就是車輛當下的價值。

(二)只有車輛維修零件才會折舊

在車輛維修的「材料支出」上,往往難以尋找到恰好與原本的車輛處於相同耗用程度的材料,因此用新材料替換已損壞的既有材料屬於難以避免的常態。但要求加害者負擔新材料的全部成本,將不能反映先前該車輛於交車後到車禍前的使用價值,而使加害者超額賠償,所以會將車輛維修「材料支出」的部分進行折舊計算,藉此呈現應由加害者負擔的損害填補金額。

此外,維修車輛時勢必會需要投入人工,但是「工資」並無以舊換新的問題,與前面所述的「材料」大不相同,因此針對「工資」的部分是無需折舊的[4]

簡而言之,在訴訟上請求車輛維修費用時,大多會將車輛的維修費用區分為「材料支出」與「工資」兩個部分,「材料支出」會隨著時間推移,依照耐用年限計算折舊,並依照折舊過後的金額進行請求,而「工資」則無須計算折舊。

二、車輛的耐用年限怎麼衡量?

如前所述,每一項資產會有個別的耐用年限,但每個人對於車輛實際的耐用年限,認知上可能有所不同。尤其車禍雙方所處的立場不同,例如加害者為減輕賠償責任,就會傾向耐用年限較短、折舊金額較高、進而使得車禍前的使用價值較低;受害的一方通常會認為車輛還可以「開很久」、傾向耐用年限較長,並向加害者請求較高的賠償金額。

因為當事人各有立場,解決紛爭的法院就必須有中立客觀的標準,大多將「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5]」作為參考的標準之一(詳表1)。

表1:車輛耐用年限表
機車 非運輸業汽車 運輸業汽車
3年 5年 4年
 

三、折舊的方法有哪些?

再來就依照耐用年限分攤成本、計算折舊。折舊的方法有許多,法院實務上針對車輛毀損的計算,大多採用「平均法」或「定率遞減法」[6]

(一)平均法

「平均法」顧名思義,就是指「固定資產成本」減除「殘價」後的餘額,按照耐用年數平均分攤計算折舊額[7]。而殘價的計算公式[8]=取得成本÷(耐用年數+1)。

案例中A的轎車如果不是運輸業使用的汽車,車禍維修費用為12萬元,殘價以耐用年限5年加1年平均分攤計算為2萬元,因此每年提列的折舊額為2萬元(即12萬元扣除殘值2萬元後,以5年平均分攤),A的車已經開3年,所以12萬元的車禍維修費折舊後是6萬元;但如果A的車輛使用6年,超過5年耐用年限時,因為車輛仍堪用,所以不會繼續計算折舊[9],更加符合規定耐用年限的目的,折舊後維修費維持2萬元。

(二)定率遞減法

而「定率遞減法」就是以固定資產每期減除該期折舊額後之餘額順序,作為各次期計算折舊的基數,而以一定比率計算各期折舊額[10]。而折舊率與耐用年限具有密切關聯,耐用年限同表1,依不同種類車輛,分別為機車3年、供運輸業使用汽車4年、非供運輸業使用汽車5年的情形下,折舊率分別為536/1000[11]、438/1000[12]與369/1000[13]。但必須要留意依「固定資產折舊率表」附註(四)的規定,採用定率遞減法下,最後1年的折舊額加計歷年折舊累計額後,不得超過該資產成本原額的9/10,簡單來說,折舊後最少仍需賠償1/10(詳表2)。

表2:定率遞減法車輛折舊率
機車 非運輸業汽車 運輸業汽車
每年536/1000 每年369/1000 每年438/1000
整理自法院實務判決
 

如果A的轎車不是運輸業使用的汽車,車輛須按每年369/1000折舊,但如果A車車齡是6年,折舊額加計歷年折舊累計額後,不得超過該資產成本原額的9/10。

四、結論

雖然每台車輛可以使用的年限不一,駕駛超過10年的情形也是稀鬆平常,但是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是法院通常採用的客觀標準,以此認定車輛的耐用年限,並且用平均法或定率遞減法以衡量每台車的折舊提列,反映每件車禍加害者應該賠償的損失金額。所以案例中的B可以要求車輛維修費要扣除折舊,折舊的金額會因為A的車輛車齡而有不同。

註腳

  1.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4號民事判決:「……然所謂折舊係指固定資產成本根據使用年限分攤成平均費用,固定資產在購入後,隨著時間經過,客觀上即因折舊而使價值隨之減低……。」
  2.   民法第216條第1項:「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
  3.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131號民事判決:「復查,損害賠償之目的,在於填補債權人所受之損害,債務人所應賠償或回復者,並非原來之狀態,而係應有狀態,故應將物之折舊等因素考慮在內。」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556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339號民事判決也採取相似的見解。
  4.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131號民事判決:「惟廠房不論重建或修繕,均須使用人工,而工資非如材料,並無折舊問題。」
  5.   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0604512060號令(2017/2/3)。
    也可以參考司法院(2017),《折舊自動試算表》。
  6.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911號民事判決:「依行政院訂頒之固定資產折舊率表以定律遞減法及耐用年限5年之折舊率千分之369……。」
  7.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48條第1款:「本法第五十一條所定固定資產之折舊方法如下:一、採平均法者,以固定資產成本減除殘值後之餘額,按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平均分攤,計算每期折舊額。」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度上易字第147號民事判決:「依平均法計算其折舊結果(即以固定資產成本減除殘價後之餘額,按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平均分攤,計算折舊額),每年折舊率為5分之1……。」
  8.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重上字第394號民事判決:「……【計算方式:⒈殘價=取得成本÷(耐用年數+1)即375萬3,429元÷(5+1)≒62萬5,572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⒉折舊額 =(取得成本-殘價)×1/(耐用年數)×(使用年數)即(375萬3,429元-62萬5,572元) ×1/5×(1+4/12)≒83萬4,095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⒊扣除折舊後價值=(新品取得成本-折舊額)即375萬3,429元-83萬4,095元=291萬9,334元】……。」
  9.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上國字第11號民事判決:「又依行政院修正發布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機車之耐用年限為3年,以平均法其每年折舊率為1/3,且因該機車已逾耐用年數3年,參考93年1月2日修正前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7款規定,以平均法折舊,其殘價之計算公式為固定資產之實際成本/(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1 ),應屬合理。準此,系爭機車折舊後僅餘3,185元【計算式:5,420÷(3+1)=1,355,1,355 +1,830=3,185】……。」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苗小字第360號民事判決:「系爭車輛自出廠日86年10月,迄本件車禍發生時即113年1月31日,實際使用已逾5年,第5年後車輛仍堪用,不予繼續折舊……。」
  10.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48條第2款:「本法第五十一條所定固定資產之折舊方法如下:……二、採定率遞減法者,以固定資產每期減除該期折舊額後之餘額順序作為各次期計算折舊之基數,而以一定比率計算各期折舊額。」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易字第90號民事判決:「採定率遞減法者,則以固定資產每期減除該期折舊額後之餘額順序作為各次期計算折舊之基數,而以一定比率計算各期折舊額,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48條第1款、第2款規定參照。故平均法、定率遞減法均為符合一般折舊方法之選擇,然平均法每年按固定比例折舊,定率遞減法則採逐年遞減之加速折舊方式,即資產早期較平均法多提折舊,資產舊時則少提折舊,故定率遞減法適用於資產早期效益最高,之後逐年加速衰減之情形,若使用資產之淨經濟利益每年大致相等時,以加速折舊方式計算剩餘價值,將使各期損益受到扭曲,未符合真實。」
  11.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簡易字第23號民事判決:「然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機械腳踏車之耐用年數為3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1000分之536,其最後1年之折舊額,加歷年折舊累計額,其總和不得超過該資產原額10分之9 ……。」
  12.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易字第1282號民事判決:「另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系爭計程車所屬之運輸業用客車、貨車之耐用年數為4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1000分之438……。」
  13.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易字第1282號民事判決:「再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非運輸業用客車、貨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1000分之369……。」
延伸閱讀

雷皓明、張學昌(2022),《發生車禍可以向誰請求賠償?》。

雷皓明、張學昌(2022),《發生車禍,受害者的財產損害可以如何向肇事者求償?》。

黃郁真(2022),《遇到車禍該怎麼請求賠償?──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賠償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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