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車禍該怎麼請求賠償?──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賠償範圍

刊登:2018-11-25・最後更新:2022-12-13
本文

車禍往往造成財產損失、死傷,除了和解及調解,如果是用訴訟途徑解決,可以提起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1],不必分別獨立提起。

圖1 車禍—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資料來源:黃郁真 / 繪圖:Yen
圖1 車禍—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
資料來源:黃郁真 / 繪圖:Yen

一、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見圖1)

(一)優點

能夠同時獲得民事及刑事判決[2],且民事訴訟不必繳裁判費。

(二)提起時間

因為車禍被撞傷,對方會成立刑法過失致傷罪[3],被撞傷的人必須在受傷起6個月內提起刑事訴訟[4];民事賠償部分,則必須在刑事訴訟第二審辯論終結前附帶提起民事訴訟[5],但因為民事侵權行為[6]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有時效限制,也不能拖太久,受傷起2年內就必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7]

(三)提起方法

向已受理這件刑事訴訟的法院提出訴狀[8],或審判期日時直接在法庭上跟法官講[9]

二、賠償的範圍

(一)受傷情形[10]

包括醫療費用(如住院費及醫藥費)、工作損失(復原期的薪資)、看護費(含親人看護[11])、交通費用(如受傷後搭計程車往返醫院復健[12])、喪失勞動能力的損害[13](指勞基法強制退休年齡減掉事故時年齡,依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請醫師鑑定,評估喪失勞動能力等級)、精神慰撫金[14]等。

(二)死亡情形[15]

包括醫療費用、殯葬費用(指收殮及埋葬費用,不含禮品及弔唁者或家屬的餐費[16])、受害人家屬的扶養費用(如兒女對不能維持生活的父母有扶養義務,若兒女死亡則必須賠償扶養對方父母的費用)及精神慰撫金。

(三)物品損壞情形

包括修理費用、扣除折舊後新品換舊品的費用[17]、因物品損壞導致不能營業的損失[18](如計程車受損無法載客[19])。

註腳

  1.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
  2.   刑事訴訟法第501條
  3.   刑法第284條:「
    I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II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4.   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
  5.   刑事訴訟法第488條
  6.   民法第184條
  7.   民法第197條第1項。
  8.   刑事訴訟法第492條
  9.   刑事訴訟法第495條
  10.   民法第193條第195條
  1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2號民事判決
  12.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42號民事判決
  13.   同註9;並可參考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原上易字第5號民事判決
  14.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度上字第285號民事判決。法院會衡量受害人所受精神上痛苦、影響生活的程度、加害的手段,再考量二人的身分地位、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判斷慰撫金的金額是否合理。
  15.   民法第192條第194條
  16.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上字第456號民事判決
  17.   民法第196條
  18.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
  19.   例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店小字第222號民事判決,法院即肯定被撞到的計程車司機,可以向撞人的人,請求因車子需要修繕導致不能開計程車3天的營業損失4,458元。
匿名(一般會員) 2022-02-14 03:2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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