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往往造成財產損失、死傷,除了和解及調解,如果是用訴訟途徑解決,可以提起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1],不必分別獨立提起。
能夠同時獲得民事及刑事判決[2],且民事訴訟不必繳裁判費。
因為車禍被撞傷,對方會成立刑法過失致傷罪[3],被撞傷的人必須在受傷起6個月內提起刑事訴訟[4];民事賠償部分,則必須在刑事訴訟第二審辯論終結前附帶提起民事訴訟[5],但因為民事侵權行為[6]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有時效限制,也不能拖太久,受傷起2年內就必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7]。
向已受理這件刑事訴訟的法院提出訴狀[8],或審判期日時直接在法庭上跟法官講[9]。
包括醫療費用(如住院費及醫藥費)、工作損失(復原期的薪資)、看護費(含親人看護[11])、交通費用(如受傷後搭計程車往返醫院復健[12])、喪失勞動能力的損害[13](指勞基法強制退休年齡減掉事故時年齡,依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請醫師鑑定,評估喪失勞動能力等級)、精神慰撫金[14]等。
包括醫療費用、殯葬費用(指收殮及埋葬費用,不含禮品及弔唁者或家屬的餐費[16])、受害人家屬的扶養費用(如兒女對不能維持生活的父母有扶養義務,若兒女死亡則必須賠償扶養對方父母的費用)及精神慰撫金。
包括修理費用、扣除折舊後新品換舊品的費用[17]、因物品損壞導致不能營業的損失[18](如計程車受損無法載客[19])。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