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結束夜市擺攤,在半夜裡開著小發財車,在速限內順向沿著蜿蜒的陽金公路前行,一路寂靜無聲,薄霧綿延;突然,A眼前一閃,強光伴隨著刺耳的刮地聲,A急踩煞車,車頭立刻傳來強烈衝擊聲。A下車察看,發覺是B騎乘普通重型機車,失控摔車穿越車道撞擊到A的車底,B因僅戴瓜皮帽,劇烈碰撞下腦漿四溢當場死亡。
B的家人聞後哀傷不已,認為一切都是A害的,堅持追究到底。半年後,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認為A沒有違反交通規則無過失,但承辦檢察官以A「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車前狀況並閃避,認為A有過失,因此以過失致死起訴A。
A很疑惑,自己沒有違反交通規則,也立即踩煞車,為什麼還有罪?
刑法第14條第1項[1]規定「……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意思指當人們在做任何事時,都要注意行為時有沒有可能去損害會或傷害他人,法律用語叫做「注意義務」。
那到底怎麼判斷人們做特定行為有沒有盡到「注意義務」,因此要負過失責任呢?最通常的就是去看散落在各個法規的注意規則,具體指出在特定情況下,人們應該遵守哪些事情;反之,如果沒有遵守並造成他人損傷,可能就有相對應的刑事責任。對於汽車駕駛人來說,諸如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對「速限[2]」、「遵守號誌[3]」等規定,文字上具有明確的數字或是情況可以判斷。
但有些注意義務的規範,並不具體或甚至不成文[4],所以縱使看起來沒有違反行政法規(如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也沒對應的行政罰則,仍然可能因為屬於刑法上「未注意」而有過失;換句話說,這也是一種違規,只是難以具體特定,看來只是一種告誡,所以一般人不會認為這是一種規定,就如同下段所提的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5],就是最典型的例子。
我們可以試著想想,假設不違反交通安全規則就等同於無過失,順著這個想法,那我們可以接受駕駛人「閉著眼睛,按照速限及號誌行車」或者「按照速限及號誌行車,遠遠的看到前方有人逆向走來,不立即閃躲,卻依然慢條斯理的駕駛以致閃避不及撞上對方嗎?」,這兩種情況,相信大部分的人直覺難以接受,內心大概會想:「有能力避免,為什麼不避免」。
因此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就抽象規定駕駛人要注意車前狀況,也要隨時避免事故的發生。所以如果車禍發生後,檢察官認為沒有違反交通安全規則的一方,在車禍發生前,其實還是疏忽注意車前狀況或者不盡力避免事故發生,就可能會以刑法過失傷害或致死[6]而起訴行為人。
車禍經鑑定沒有過失的一方,通常會被另一方爭執「沒有注意車前狀況」,不過鑑定意見書並不當然拘束檢察官或法官的認定,檢察官或法官仍可以參考其他證據後而認為構成過失而起訴或做有罪判決[7]。
但無論如何,每個刑事案件中,車禍一方是否有「未注意車前狀況」或「能閃避卻沒閃避」的情況,依無罪推定原則,都必須由檢察官加以詳細舉證,檢察官不能空泛推論,而反過來要求被告要證明自己已經盡可能注意了[8]。
回到本案,檢察官在起訴時就需要充分證明A「未注意車前狀況」,若無法提出充分證據,且檢察官在審理中也未提出其他證明,法院依無罪推定原則,即應為無罪判決;而同時A也可以積極提出有利自己的論理,說服法官心證認為他/她在這樣的情況下是無可避免車禍發生的。
另外,有時候如果一方違規,但該違規行為和對方受傷無關,也不一定有罪[9]。例如案例中假設A有超速,但如果法院認為就算A按照速限行使,仍然會發生一樣的狀況,此時A的超速行為和B死亡的結果無關,因此A仍然無罪。
註腳
紀岳良(2019),《死者為大?無違規肇事卻遭起訴,被放大的「未注意車前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