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智慧創作專用權與著作權有什麼不同?

文:王綱(認證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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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2021-02-05 ‧ 最後更新:2022-11-29

案例

熱愛原住民族文化的A老闆開設了一間原民風味餐館,其中服務人員穿著泰雅族傳統服飾,餐廳並固定在周末晚間邀請歌手演唱阿美族的「飲酒歡樂歌」吸引顧客。就在業績蒸蒸日上之際,A老闆卻突然接獲律師函警告自己的行為已涉及侵權。A老闆非常困惑,餐館服務人員穿著傳統服飾、邀請歌手演唱年代久遠的古調,也會侵權嗎?

本文

一、什麼是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

(一)立法背景

原住民族的傳統智慧,例如圖騰、神話、歌謠、雕刻等等均是臺灣這塊土地上的瑰寶,然而這些傳統智慧在著作權法的視角下,無法受到足夠的保護,因為:

  1. 傳統智慧歷經千百年的演變,不符合著作權法的著作必須具有「原創性[1]」的要件;

  2. 傳統智慧屬於原住民族或部落集體,沒有特定的「著作人」;

  3. 傳統智慧年代久遠,已經超過著作財產權的「存續期間[2]」。

這些原因使傳統智慧無法受到足夠的保護,原住民族基本法為了實現維護多元文化的目標,特別在第13條敦促政府應該立法保障原住民族的傳統智慧[3],也因而催生出「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下稱傳智條例)。

(二)傳智條例在保護什麼?

依照傳智條例第3條規定,所謂的智慧創作,包含宗教祭儀、音樂、舞蹈、歌曲、雕塑、編織、圖案、服飾、民俗技藝或其他文化成果的表達在內[4],只要該智慧創作所屬的部落或原住民族向主管機關提出專用權申請[5],並經主管機關審查後准予登記,那麼該項智慧創作就會從登記之日起開始受到傳智條例的保障[6],保障範圍包含「智慧創作財產權」及「智慧創作人格權」[7],保障期間則為「永久」[8]

截至2020年底,已有76件傳統智慧創作完成申請,並經主管機關准予登記及公告[9],正式受到傳智條例的保護。

二、智慧創作專用權與著作權有什麼不同?

智慧創作專用權與著作權乍看之下確實有許多類似之處,而且傳智條例在立法時也多有參考著作權法[10]。不過,因為二者本質上的差異,我們至少可以發現有以下不同之處:(見圖1)

圖1 「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專用權」和「著作權」比較||資料來源:王綱 / 繪圖:Yen
圖1 「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專用權」和「著作權」比較
資料來源:王綱 / 繪圖:Yen

(一)是否受保護的條件

目前著作權法採「創作保護主義」,著作人在著作完成時就可取得著作權[11];而傳智條例則採「註冊保護主義」,智慧創作經過主管機關認定並登記後,才會受到傳智條例的保障[12]

(二)權利主體

著作權法著重的是對「著作人」個人權利的保障;而傳智條例則是在保護「部落」或「原住民族」等集體的智慧創作專用權,因此只有部落或原住民族可以成為專用權人[13]

(三)存續期間

著作權法對於著作財產權設有存續期間的限制,原則上存續於著作人生前及死後50年內[14];而傳智條例則規定智慧創作專用權應該受到永久保護[15]

(四)轉讓限制

著作權法對於著作財產權的讓與並沒有限制[16];而傳智條例則禁止讓與智慧創作專用權[17]

三、案例分析

阿美族的「飲酒歡樂歌」目前已登記為傳統智慧創作,受到傳智條例的保護,因此A老闆若未取得專用權人的授權就逕自利用,確實很有可能會構成侵權;而泰雅族的傳統服飾目前則尚未申請登記為傳統智慧創作,因此A老闆此部分的行為則不會有侵權疑慮,僅涉及文化層面的尊重問題。

註腳

  1.   依據著作權法相關規定、學說及法院實務見解,必須是具備「原創性」的著作才能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關於著作權必須具有原創性,可參閱:曾允君(2021),《如何取得著作權(四)──必須具有原創性》。
  2.   著作權法第30條:「
    I 著作財產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
    II 著作於著作人死亡後四十年至五十年間首次公開發表者,著作財產權之期間,自公開發表時起存續十年。」
  3.   原住民族基本法第13條:「政府對原住民族傳統之生物多樣性知識及智慧創作,應予保護,並促進其發展;其相關事項,另以法律定之。」
  4.   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第3條:「本條例所稱智慧創作,指原住民族傳統之宗教祭儀、音樂、舞蹈、歌曲、雕塑、編織、圖案、服飾、民俗技藝或其他文化成果之表達。」
    有關以上各類型的詳細說明可參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實施辦法第2條第1項:「本條例所稱智慧創作之種類及內容如下:
    一、宗教祭儀:與宗教、信仰、禮俗相關之文化活動,並得結合其他種類之文化表現形式呈現。
    二、音樂:包括旋律、曲譜、器樂、節奏等,不以文字或其他可記錄之形式為限。
    三、舞蹈:包括一切以肢體行為表現之韻律活動,得以結合其他種類之文化表現形式呈現。
    四、歌曲:由人聲演唱之音樂,包括旋律、歌詞、曲譜,得以結合其他種類之文化表現形式呈現。
    五、雕塑:結合物質材料及工藝製作之二維、三維藝術表現形式,得配合環境與功能以各種形式呈現,亦得結合環境條件如光線、聲音及自然元素,物質材料不限於傳統材料。
    六、編織:創造織物之方式及其成果,得結合各種物質材料與工藝方法。
    七、圖案:各種抽象、具體、實用及非實用之圖形表現。
    八、服飾:具遮蔽或穿戴功能之衣物、配件或各種組合飾品。
    九、民俗技藝:與社會文化生活相關之工藝、實用技術及使用之工具、工法。
    十、其他文化成果表達。」
  5.   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第6條:「
    I 智慧創作申請人應備具申請書、說明書、必要圖樣、照片等相關文件或提供視聽創作物,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
    II 前項申請人以原住民族或部落為限,並應選任代表人為之;其代表人之選任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6.   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第4條第1項:「智慧創作應經主管機關認定並登記,始受本條例之保護。」
    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第7條:「經認定為智慧創作者,依下列規定取得智慧創作專用權:
    一、智慧創作經認定屬於申請人者,應准予登記,並自登記之日起,由申請人取得智慧創作專用權。
    二、智慧創作經認定屬於申請人及其他特定原住民族或部落者,自登記之日起,由申請人及其他特定原住民族或部落共同取得智慧創作專用權。
    三、智慧創作不能認定屬於特定原住民族或部落者,應登記為全部原住民族,並自登記之日起,由全部原住民族取得智慧創作專用權。」
  7.   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第10條第1、2項:「
    I 智慧創作專用權,指智慧創作財產權及智慧創作人格權。
    II 智慧創作專用權人享有下列智慧創作人格權:
    一、就其智慧創作專有公開發表之創作人格權。
    二、就其智慧創作專有表示專用權人名稱之創作人格權。
    三、專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智慧創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之創作人格權。」
  8.   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第15條第1項:「智慧創作專用權,應永久保護之。」
  9.   參見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資訊網,《檢索資料庫》的搜尋結果。
  10.   例如,傳智條例第16條就是參照著作權法訂立合理使用條款,此可見該條立法理由:「為避免過度保護智慧創作,致阻礙人類文化發展,爰參照著作權法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五條及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等規定之原則,明定在具有正當目的之合理範圍內,並註明出處時,得以使用已公開發表之智慧創作,不構成專用權之侵害。」參見立法院(2007),《立法院公報》,第96卷第85期,頁113。
  11.   著作權法第10條:「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12.   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第4條第1項。
  13.   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第6條
  14.   著作權法第30條
  15.   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第15條第1項。
  16.   著作權法第36條第1項:「著作財產權得全部或部分讓與他人或與他人共有。」
  17.   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第11條:「智慧創作專用權不得為讓與、設定質權及作為為強制執行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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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王綱(2021),《想要利用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該怎麼做?如何查詢跟取得授權?》。
王綱(2021),《怎樣的行為會侵害傳統智慧創作專用權?會有哪些法律責任?侵害傳統智慧創作專用權的作品還會受到法律保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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