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肇事逃逸?肇事逃逸會受什麼處罰?

刊登:2018-10-24・最後更新:2022-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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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 什麼是肇事逃逸?||資料來源:王泓鑫 / 繪圖:Yen
圖1 什麼是肇事逃逸?
資料來源:王泓鑫 / 繪圖:Yen

一、肇事逃逸的定義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常見如汽、機車),發生車禍事故(先前法律稱為「肇事」,2021年修法調整為「交通事故」),導致有人員死亡或受傷,但未下車救護而逃逸,會有以下刑責[1](見圖1):

(一)導致有人受一般的輕傷而逃逸,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導致有人受到重傷或甚至死亡,將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立法理由

為維護交通安全,加強救護,減少被害人的死傷,促使駕駛人於造成車禍事故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而在2019年,大法官做出了司法院釋字第777號解釋,認為舊法「肇事」的概念不清楚;而刑責一律規定為1年以上、7年以下,對於僅造成輕微傷害的行為人太嚴苛,違反比例原則[2]

(一)將「肇事」改為「交通事故」

把交通事故是出於駕駛人的故意、過失,或者是完全沒有故意過失的情況都包含在內。

(二)刑罰規定調整

將交通事故造成的結果,分成一般的「傷害」,以及「死亡或重傷」兩種情況,分別有不同的法定刑。而逃逸的行為人如果對交通事故沒有過失,法官可以視個案減免刑責。

三、不管交通事故的責任歸屬,都不能逃逸

如果在車禍發生後自行離去,也會犯法。也就是說,即便自己沒有過錯,只要車禍發生後,對方受輕重傷或死亡,千萬不能直接離開現場,否則都可能構成肇事逃逸[3]

四、即使對方傷勢不嚴重,也不能逃逸

車禍發生後,即使對方受傷但無大礙,還能自行起來,或可自行打電話叫救護車,應該沒有其他危險,此時駕駛人如果自行離去,仍會犯法。肇事逃逸罪目的是為減少被害人死傷,所以只要行為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造成車禍,致人死傷而逃逸,就可能成立。行為人有無過失、被害人是否因此成為無自救能力人不是肇事逃逸罪的要件[4]

五、如果完全不知道有發生交通事故,不會成立犯罪

行為人如果不知道自己造成車禍事故而直接離去,不構成本罪。因為,依據刑法規定,行為如果不是出於故意或過失的話,不處罰;但過失行為的處罰,以法律有特別規定為限[5]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發生交通事故的行為人,必須知道自己造成車禍事故,而導致有人死亡或傷害仍然逃逸,才有可能成立肇事逃逸罪,如果不知道自己造成車禍並致人死傷,即使逃逸,也不構成犯罪[6]

六、逃逸也可能有遺棄罪的問題

如果肇事逃逸導致被害人因為沒有自救力而延遲救治,最後重傷或死亡,可能構成遺棄致死或致重傷罪[7]。遺棄而致重傷,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遺棄而致死,則可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8]

 

註腳

  1.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4:「
    I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II 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2.   司法院釋字第777號解釋:「……其中有關「肇事」部分,可能語意所及之範圍,包括「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或「非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因不可抗力、被害人或第三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之事故,除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之事故為該條所涵蓋,而無不明確外,其餘非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事故之情形是否構成「肇事」,尚非一般受規範者所得理解或預見,於此範圍內,其文義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此違反部分,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102年修正公布之上開規定,一律以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為其法定刑,致對犯罪情節輕微者無從為易科罰金之宣告,對此等情節輕微個案構成顯然過苛之處罰,於此範圍內,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有違。此違反部分,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2年時,失其效力。」
  3.   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7622號刑事判決:「又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罪,只須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未下車救護而逃逸之事實,罪即成立,不以肇事之發生須有過失責任為要件。」
  4.   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6786號刑事判決:「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之肇事致人死傷逃逸罪,乃為加強救護,減少被害人之死傷,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是該罪之成立祇以行為人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之事實為已足,不以行為人之肇事有無過失,被害人是否因之成為無自救能力人為必要,……。」
  5.   中華民國刑法第12條:「
    I 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
    II 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6.   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1124號刑事判決:「故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罪,行為人之駕車肇事致人死傷雖非出於故意,但仍須知悉肇事致人死傷之事實,猶予逃逸,始足當之。若行為人不知其已肇事並致人死傷,縱然逃逸,亦與本罪之構成要件不合。」
  7.   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6786號刑事判決:「同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二項之遺棄因而致人於死(重傷)罪,為同條第一項違背義務遺棄罪之結果加重犯規定。是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使陷於無自救能力而逃逸之情形,倘被害人因其逃逸,致發生客觀上能預見而不預見之重傷或死亡之加重結果者,自應對行為人之肇事逃逸行為,論以該遺棄之加重結果犯罪責,不再適用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肇事致人受傷逃逸罪。」
  8.   中華民國刑法第294條:「
    I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II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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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進階會員) 2021-07-20 17:00:31
您好,想請問185-4的無過失不是減輕或免除其刑嗎?那第五點的不成立犯罪不是指無過失嗎?我有點不太懂,還請指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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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進階會員) 2021-07-20 17:18:10
想請問那 故意肇事逃逸 至人死傷是不是就要往殺人罪或傷害罪等方向去探討呢?無需探討此條,對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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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認證法律人) 2021-10-18 06:59:16
我非本文作者,不過剛好看到您的問題,想一起參與討論:
1.條文185條之4的前提是要有「交通事故」,然後再「逃逸」。一開始所說的無過失是針對「交通事故」的部分,要去看一開始發生碰撞的時候是故意碰撞或是過失碰撞。
後面提及如果完全不知道有交通事故而離開,就不是法律上所說的故意或過失的逃逸,是因為駕車離去的人根本對於「自己有跟別人發生碰撞,然後離開」這件事沒有認知,所以不成立犯罪。
2.故意撞傷或撞死人後駕車離開,直接朝殺人、傷害罪去處理比較合理,畢竟如果是一開始就故意駕車撞傷或撞死人,怎麼期待駕車的人停下來救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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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一般會員) 2022-05-07 10:47:40
》條文185條之4的前提是要有「交通事故」,然後再「逃逸」。一開始所說的無過失是針對「交通事故」的部分,要去看一開始發生碰撞的時候是故意碰撞或是過失碰撞。

現指的多是例如A撞B ,A離開,就構成肇事逃逸。但是否有案例是例如A撞B ,B離開,這樣也構成肇事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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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一般會員) 2023-10-26 20:25:11
請教一下,A車駕駛僅僅“看到”B車與其他物體發生碰撞、擦撞,完全沒有A車介入,A車還要留在現場報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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