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在車禍事件中,想要對加害人(車禍的對方當事人)依照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2]及民法第193條第1項[3]請求醫藥費、不能工作損失等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時,能不能要對方賠看護費用,必須檢視自己的診斷證明的醫師囑言中,是否有記載:「他(專)人全日/半日,◯日/◯周/◯個月照護」[4]或類似的字句,來證明自己的傷勢確實需要專人照顧,對方必須賠償這筆找人看護的費用。
在民事訴訟中,法院在審酌損害賠償範圍時,原則上會要求原告提供支出費用的單據,來證明原告確實有這筆財產上損害。而在車禍事件的民事訴訟中,一樣需要向法院提供看護費用的支出單據,來證明有因為車禍而支出這筆錢的損害。
在家人擔任看護,而沒有另外聘請看護的情況,雖然不會有看護費用單據,而無法證明有支出看護費用,但最高法院認為在這種情況下,即便被害人(被看護者)形式上沒有支出看護費用,而是由家人基於親情或身分關係來提供看護、照顧工作跟服務,但不能因此使加害人(車禍的對方當事人)受到此一恩惠,否則就有失公平。所以,仍應認定被害人受到看護費用的損害,可以向加害人請求看護費用[5]。
如果有請專業看護支出費用,原則上就是憑單據的金額向對方請求。但家人看護又沒有單據,可以請求多少錢呢?法院多半是以全日看護費用2,000元至2,500元不等計算,半日看護費用則為1,000元至1,250元。實際的計算標準,可能取決於住哪間醫院、或醫院所在區域的一般行情,作為看護費用的計算標準[6]。
雖然家庭主婦(夫)在家從事家務勞動,並未領有薪資,但多數實務見解認為家務勞動是有經濟價值的,肯定家庭主婦(夫)對於家庭的貢獻,而認為當家庭主婦(夫)因為車禍而無法從事家務勞動事務時,可以向加害人請求不能工作的損失[7]。
雖然家庭主婦(夫)需要負擔一家人各式各樣的家事活動,且工作時間往往超過一般人的上班時間,但因為平常並沒有直接領薪資,因此,多數實務見解都會以主管機關公布的基本工資,作為家務勞動的計算標準,藉此來計算家庭主婦(夫)不能工作的損失[8]。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