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大型法律事務所A爆發資深法務人員盜領侵吞客戶數十億的股款,A事務所的十餘位資深合夥律師該如何面對這筆數十億元的巨額賠款?合夥律師們應該負責賠償嗎?關鍵便涉及律師事務所的組織型態,以及在法律上的性質是否為公司。
本篇文章先討論律師事務所算不算公司,至於律師或法律事務所有哪些型態,留待下篇討論。
依照公司法第1條第1項規定,公司是指以營利為目的,依照公司法組織、登記、成立的社團法人[1]。也就是說,公司的本質在法律上是一種社團法人。而依公司法第2條第1項規定,公司的種類可分為以下4種[2]:(見圖1)
指2人以上股東所組織,股東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的公司。
例如A與B出資並向經濟部商業司登記成立X無限公司,而A與B是這家無限公司的股東,如果X公司沒有資產又對外欠下新臺幣500萬元的債務,則股東A與B必須就這500萬元的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3]。
由1人以上股東所組織,股東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責任的公司。
這種型態的公司是目前社會上最常見的中小企業型態,例如A、B、C三人各出資50萬成立X有限公司,如果X有限公司對外欠下任何債務,則A、B、C三人也僅就各自出資的50萬負有限清償責任。
指1人以上無限責任股東,與1人以上有限責任股東所組織,無限責任股東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有限責任股東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責任的公司。
例如A、B與C一起成立X兩合公司,A、B為無限責任股東,C出資50萬,為有限責任股東,如果X兩合公司對外負債500萬元,則A、B應對這500萬元負連帶無限責任,而C僅就其出資額50萬為限,負有限清償責任。
是指由2人以上組成的股東,或由政府、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的公司,公司的全部資本均分為股份;而各股東只就其所認股份對公司負責。
無限公司與兩合公司在現今社會上已屬相當罕見的公司型態,而有限公司則多為中小型家族企業,其與股份有限公司兩者皆為一般人在社會上較為常見的公司型態。
律師是一種專門職業,並非營利事業,因此應受到律師公會及政府機關的監督[4],而專門職業除了律師,還包括醫師、會計師、建築師及技師等等。又因為律師專門職業的特殊性,因此律師法規定律師應設立律師事務所[5]。
雖然,律師法並沒有明文規定律師不得設立公司,但法務部在函釋[6]中曾援引專門職業人員的執業範圍不可申請公司名稱預查登記的規定;另外,在經濟部公告的公司營業項目代碼表中,也沒有法律顧問、法律諮詢等相關項目,由此可知,律師事務所在法律性質上並不是公司的型態。
此外,我國的律師法規定律師的使命是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及促進民主法治[7];而律師應基於這些使命,本於自律自治的精神,誠正信實執行職務,維護社會公義及改善法律制度[8];此外,律師也應砥礪品德、維護信譽、遵守律師倫理規範、精研法令及法律事務[9]。
基於以上律師法對於律師使命的規定,我們可以很明白地看出立法者認為律師事務所不應該是一種營利事業,但公司的本質就是營利為目的[10],如果律師事務所也是以營利為目的的話,那麼就會使律師偏離軌道或變質,並違背律師的神聖使命,因此,律師事務所並不是公司。
註腳
林詩梅(2021),《企業組織型態簡介(一)我一個人創業,應該設立獨資、合夥、有限合夥哪種組織比較合適?》。
林詩梅(2021),《企業組織型態簡介(二)我想要永續經營,應該選擇哪一種公司型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