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篇文章說明了律師或法律事務所(以下簡稱法律事務所)並不是公司,那法律事務所的性質是什麼呢?有些法律事務所是民法合夥的型態,有些則看起來像合夥,但叫做「合署」好像又不一樣,而且還有其他型態的事務所,以下說明。
依據律師法第48條規定[1],法律事務所的型態總共有4種:(見圖1)
所謂獨資法律事務所,是指由1個律師獨立出資設立的法律事務所型態,也就是一般個人的法律事務所。
所謂合署法律事務所,是指2個以上的律師合用一間辦公處所,以及共用事務所的名稱,但卻各自承接各自的業務,且個別承擔各自責任的事務所型態。
例如A、B、C三位律師合租一間辦公室,事務所的水電費、租金、紙張、助理的薪水等相關行政費用由三位律師一起分擔,除此之外,他們獨自執業、互不隸屬,各自處理各自接的案件,彼此間有點像是共用辦公室的關係。這種型態的法律事務所在現今社會很常見,有的法律事務所的辦公室雖然看起來很大或人數很多,但卻是屬於合署型態,他們並非獨資或合夥。
所謂合夥法律事務所,是指由2個以上的律師依民法合夥的規定,就律師業務的執行負連帶責任的事務所型態。
比如A律師與B律師一起出資成立法律事務所,A與B都是事務所的老闆,他們對外的權利義務關係是連帶的,對內則是共負盈虧、風險共同承擔,並共同經營管理等。
補充說明一點,由於立法者擔心一般民眾無法區分「合署」、「獨資」或「合夥」,因此律師法第49條又特別規定,獨資及合署事務所使用的名稱或標示,應該讓民眾了解他們並非合夥事務所,律師彼此間不負連帶責任(例如在事務所招牌或律師名片上註明),若未標示清楚,讓人誤認為是合夥事務所,事務所內的全體律師仍應就業務執行負連帶責任[5]。
所謂法人法律事務所,是指該事務所具有法人的人格,所以事務所能以自己的名義做出法律行為,在財務會計、稅制上也是獨立個體,不因所內律師的人事變動而受影響,可以保有持續性及安定性[7],換言之,法人法律事務所本質上是一種社團法人。然而,因為相關的權利義務、配靠措施都需要透過其他法律規定,目前立法者又尚未制定有關法人法律事務所的相關法律,因此我國目前尚未有法人法律事務所的型態出現。
依照會計師法第15條規定,會計師事務所可分為個人會計師事務所、合署會計師事務所、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及法人會計師事務所等4種型態[8]。而以上這4種會計師事務所的經營型態,與律師法所規定的獨資、合署、合夥、法人等4種法律事務所型態,雖然名稱不盡相同,但基本上內涵是一樣的[9]。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與聯合(合夥)會計師事務所最大的不同,在於法人會計師事務所對外的債務責任是有限責任,而聯合(合夥)會計師對外則是無限責任,站在客戶的立場,客戶當然希望選擇聯合(合夥)會計師事務所較有保障,主要的疑慮和顧忌在於,一旦法人事務所倒閉,又或者發生會計師或員工侵占客戶鉅額款項,將來法人會計師事務所的股東在法律上也頂多只是負有限責任而已,客戶未必能獲得完整的賠償。因此,會計師法規定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應投保業務責任保險[10]。
其實在律師法增訂法人法律事務所的型態之前,國內就爆發過法律事務所員工侵吞款項的案例,未來相關規範完備後,或許可以減少合夥人負擔巨額賠款的事件發生(因為此型態性質上是社團法人,合夥人只需負有限責任)。
關於法人會計師事務所,其實在會計師法中已有相當充足詳盡的規定[11]。所以,它山之石可以攻錯,未來立法者倘若想制定有關法人法律事務所的特別法,其實大可參照會計師法的相關規定加以設計;也可以加入強制責任保險、法人律師事務所應投保業務責任保險等相關規定,作為減少民眾疑慮的配套措施。
知名大型法律事務所A爆發資深法務人員盜領侵吞客戶數十億的股款,A事務所的負責人自應就員工的侵權行為負連帶賠償責任[12]。至於合夥律師們的賠償責任範圍,因為法律事務所並非公司,所以須視A事務所的型態而定。
由於A事務所是知名大所,因此可以排除獨資與合署的可能,又由於相關法律尚未制定,因此也可排除屬於社團法人的法人律師事務所型態,最後應可合理推定A事務所是合夥型態的法律事務所。如果真是如此,當事務所的財產不足清償這筆數十億元的巨額賠款時,所內的十餘位資深合夥律師,對於不足的部分就應該負起連帶賠償責任[13]。
註腳
楊舒婷(2020),《如何成為正式律師》。
楊舒婷(2020),《成為正式律師後就可以直接執業嗎?一般人怎麼確認一個人是不是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