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為《當文創遇上法律:公司治理的挑戰》之精選書摘,原標題為〈如何處理「關係人交易」?〉,說明當公司的交易對象出現以下4種「關係人」時,公司要特別遵守「資訊揭露」和「表決迴避」程序,以確保交易過程的合法性:①有利害關係導致可能危害公司利益的股東、②有利害關係的董事、③有利害關係的董事配偶、二親等內血親、④有利害關係的公司,而且董事對這間公司有控制或從屬關係[1]。
文/劉承愚律師
公司經營發展,需要資源和人才,在創業之始,資源和人才最常見的來源,就是家人和朋友,特別是家人。華人有「內舉不避親」的習慣,「好康道相報」的資源分享也是人情之常。但是公司日漸成長,加入外部股東後,當公司與大股東或董事的家人或朋友進行交易或建立法律關係時,就必須要注意要「關係人交易」的問題。
關係人交易原則上並不違法,但是在建立交易關係時,《公司法》有一定的程序要求。在我國《公司法》中,對關係人交易,在股東會及董事會的議事程序下,有「表決迴避」及「資訊揭露」的要求,茲分述如下:
如前所述,公司的重要事項如重大資產的取得或處分,需要得到股東會的特別決議。例如A公司要和B公司共同合作參與某金額龐大的BOT案,依《公司法》第185條的規定,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2]。但A公司的大股東某甲同時擁有B公司全部股權。這個合作案對於某甲的利益至關重要,而有利B公司的合作條件,相對的也可能犧牲了A公司的利益。
在這樣的情況下,《公司法》第178條規定,「股東對於會議之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致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得加入表決,並不得代理他股東行使其表決權。[3]」也就是說,這個交易是否能夠進行,將由某甲以外的A公司股東,在股東會行使表決權做成決議,某甲不得參與表決,亦不能受他人委託代表他人參與表決。
如果關係人交易屬於董事會決議事項,則應遵守的程序包括資訊揭露及表決迴避,而除了具董事身分者外,還包括「利害關係之擬制」的規定,茲分述如下:
依《公司法》第206條第2項的規定,「董事對於會議之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時,應於當次董事會說明其自身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4]」
在前面所提到股東就自身利害關係事項不得加入表決,且不得代理其他股東行使表決權的規定,在董事會也同樣適用。也就是說,董事在說明其自身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之後,應離席讓其他非利害關係人之董事進行表決。如有利害關係之董事受到其他董事委託代為出席董事會時,亦不得以代理其他董事的名義來參與表決。
至於利害關係人的認定,董事會與股東會有所不同。股東會議事程序的利害關係人僅及於股東自身;而董事會議事程序的利害關係人,除了董事自身之外,擴張到董事之配偶、二親等內血親,或與董事具有控制從屬關係之公司,就前項會議之事項有利害關係者,視為董事就該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5]。
在上述規定中,值得注意的是,股東會的表決迴避標準為股東「有自身利害關係致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而董事會的揭露及迴避標準為董事「有自身利害關係」,至於是否「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則在所不問。但無論如何,「自身利害關係」並不是很清楚的界限,例如公司向董事的兄弟經營的公司購買機器設備,依上述擬制規定,被視為有自身利害關係,但是向董事的姪子(三親等親屬)經營的公司購買機器設備,與該董事間是否有自身利害關係,可能每個人的看法不同。
由於股東會決議違反程序,其他股東得向法院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董事會決議違反程序的效力,法無明文,但通說認為是無效的決議。為了避免發生困擾或糾紛,建議身為股東及董事者,要有一定的自覺,當公司要進行交易或建立某些法律關係,可能與自己有關時,可以在會前與其他與會者討論,是否有資訊揭露或表決迴避的必要,如果無法確認,也可以向法律顧問進行諮詢。以確保交易過程的合法性,避免發生不必要的後遺症。
【重點回顧】
問: 如何處理關係人交易?
答: 法律並不禁止關係人交易,但是在股東會決議程序上有表決迴避,董事會決議程序上有資訊揭露、表決迴避及利害關係人擬制等規範。由於認定關係人交易主要以「自身利害關係」標準,在許多情況下,每個人對於「自身利害關係」的認定不同,但是違反股東會決議或董事會決議程序的話,可能造成決議被撤銷或無效。因此,建議身為股東及董事者,在查覺議案可能與自己有關時,可以在會前與其他與會者討論,是否有資訊揭露或表決迴避的必要,或向法律顧問進行諮詢。以確保交易程序的合法性,避免發生不必要的後遺症。
註腳
林詩梅(2022),《淺談公司董事之忠實義務與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