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常聽到的「基金會」,就是以「財團法人」的型態成立的非營利組織,最主要的法令依據是在2019年2月1日施行的財團法人法。財團法人有以下幾個特色值得留意:
財團法人設立時,應在捐助章程上明定捐助目的[2],實踐某種具有社會意義的公益目的,例如:教育、文化發展、醫療、社福等……;非營利性質的法人與營利性的法人(如公司)的差異,在財團法人不能夠分配賸餘所得(盈餘分配)[3],解散清算後的剩餘財產也不能歸還給捐助人或分配給任何私人,只能將財產捐贈給其他非營利的組織團體、或歸屬於所在地的縣市政府[4]。相對地,從事公益也會得到所得稅上的免納優惠[5]。
如同名稱所示,「財團法人」是有人捐助、捐贈財產做為整個組織運作的基礎,這筆財產稱為「基金」,基金總額不僅要向法院登記[7],且沒通過董事會的特別決議、主管機關許可,不可以動用[8]。
由於財團法人的「財產」是要用來做公益的,理應屬於社會的公共財,並非私人所有,因此財團法人的設立,要先報請政府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之後,再向法院登記[9]。加上運作後還有監管措施,所以財團法人是受到政府較高度監管的他律法人。
以下羅列在設立財團法人時比較重要且常見的問題:
財團法人並沒有統一的主管機關,而是按照目的事業及地域性分辨主管機關[10],由於各機關在財團法人法的大框架下,都各自訂定法規命令,對於審查設立許可、管理面行政流程有蠻多差異。所以建議先確定想成立的財團法人的公益目的、業務運作地區之後,較能分辨自己歸哪個政府機關管,再與主管機關取得聯繫,後續業務推動會較為順暢。
例如想要成立的財團法人只在臺北市從事社會福利的工作,那麼主管機關將會是臺北市政府;如果同樣要從事社福領域,但影響力跨及各縣市,那麼主管機關就是社會福利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若最主要的公益目的是從事全國性的藝文工作,那就由藝文產業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文化部處理。
各個中央、地方的財團法人主管機關,會規定不一樣的最低捐助財產總額[11],全國性財團法人的捐助財產額度,通常會較地方性財團法人高。例如前面提到的社福財團法人,全國性的捐助金額要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以上[12];只在臺北市運作的社福基金會,只要1000萬元[13]就可以成立。
前述提供捐助財產的捐助人,乍看之下類似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但財團法人並沒有如同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的設計,捐助人主要的義務是將捐助財產移轉給財團法人,在設立初期訂定捐助章程[14]、決定第一屆的董事之後,後續都交由董事組成董事會[15]維持跟運作財團法人的業務,重要的決議(例如處分不動產)則要將董事會決議報請主管機關許可[16]。
財團法人籌設過程,需要募得捐助財產、訂定捐助章程[17]、推選第一屆董事、規劃後續工作等,都完成後,向主管機關提出設立許可所需文件[18](文件的具體形式依各主管機關要求)。許可後,再拿主管機關的許可文件及相關資料,向所在地地方法院申請設立登記(也要按照各地方法院的要求提出文件),登記完成後,可以取得登記證書;且須再將登記證書影本送給主管機關備查[19],之後即可在司法院的法人及夫妻財產登記公告查詢查到自己的登記狀態。
政府對財團法人的監督管理,主要依據財團法人法,以及主管機關所訂定的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等,以下挑選幾項共通性、長期需要執行的事項:
財團法人成立後,另需建立會計制度送主管機關備查[20],並有義務每年至少2次將資料申報給主管機關備查,即每年年度開始後1個月內提報當年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以及年度終了後5個月內提報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21]。這些報告的格式,都要按照主管機關的要求製作,且逾期報告會被罰最高15萬元罰鍰[22]。
主管機關透過這些年度工作情形的報備,掌握財團法人運作情形,如果發現財團法人運作與設立目的不符[23]、停止業務運作達2年[24]等,主管機關可能會進一步敦促改善或進行查核,也可以撤銷或廢止財團法人許可。
財團法人在法院登記的事項可能會因應需要有所變更,如法人名稱、地址、財產總額、董事及監察人變更、捐助章程修改等,除需通過董事會決議[25],也要循設立許可時的流程,主管機關許可後,再報送法院變更登記[26]。
財團法人是以公益為目的,因此在財產的運用有較多限制,例如為避免財團法人變相以投資營利,規定購買股票的金額上限為財產總額5%,且不能對單一公司持股超過5%[28]等。
財團法人受到較高度的監督,細節甚多,本文難以一一說明,且各主管機關的監管有不同程度的實務做法,若想成立財團法人推動公益事業,建議可以在初步決定設立目的時,先洽詢主管機關日後需配合的事項,會更有助於設立及日後運作。
註腳
黃蓮瑛、趙偉智(2022),《簡介藝文類非營利組織的選擇──財團法人、公益社團法人、演藝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