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間可以約定都要投給特定董事候選人嗎?——談股東表決權拘束契約

文:黃蓮瑛(認證法律人)
林其叡(認證法律人) 3 0
刊登:2023-06-17 ‧ 最後更新:2023-06-30

案例

X公司的股東A與股東B簽訂書面契約,約定好在每次董事改選時,B都要投票給A所支持的董事候選人,幫助A鞏固對這家公司的經營權。不料,在接連幾次董事選舉中,B都沒有按照約定投給A的人馬,讓A十分不滿。
股東A與B透過約定限制B的表決權行使,這樣的約定到底有沒有效呢?

本文
圖1 關於股東表決權拘束契約||資料來源:黃蓮瑛、林其叡 / 繪圖:Yen
圖1 關於股東表決權拘束契約
資料來源:黃蓮瑛、林其叡 / 繪圖:Yen

一、什麼是股東表決權拘束契約?(見圖1)

股東表決權拘束契約就是股東之間事先約定好,就自己股份的表決權,在某些場合,會作特定方式投票的一種契約[1]。像上面案例中,A與B事先約定好,B在每次董事選舉時,都要投給A所支持的人馬,就是一種股東表決權拘束契約。

二、股東表決權拘束契約有效嗎?

(一)視公司類型而定

依公司法規定,首先需要視公司的類型來決定,如果是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以下稱公發公司),就無法適用股東表決權拘束契約的相關規定[2]

這是因為通常小公司的股東成員較少,彼此之間的關係也比較緊密,而這種公司通常是非公開發行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是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例如傳統家族企業、中小企業、新創公司等。這種時候,公司法傾向讓股東們自由決定他們股份的表決權要怎麼行使,所以允許這些類型公司的股東簽訂表決權拘束契約[3]

但是如果是公發公司,因為是開放大眾投資人購買它的股份的公司,所以股東人數通常非常多,如果讓股東間私下交易及決定表決權怎麼行使,不但會造成混亂,還可能讓大股東聯合起來欺壓小股東,因此公司法禁止這種類型公司的股東簽訂表決權拘束契約[4]

(二)還要觀察契約內容

除此之外,也不是除了公發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簽了表決權拘束契約就一定有效,還要看看相關約定的內容有沒有違反公序良俗。例如:如果這個契約的目的是大股東用來欺壓小股東、契約沒有約定行使期限,或期限過長導致受拘束的股東會永遠都不能自由行使表決權等情形,這樣的契約就有可能被法院宣告無效[5]

三、結論

本文案例中A與B的約定有沒有效,需要看「X公司」的類型來決定。如果X公司是非公開發行公司,或是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則A與B的表決權拘束契約一般來說會有效;但如果X公司是公發公司,那A與B間的這種約定會是無效的。

註腳

  1.   公司法第175條之1第1項:「股東得以書面契約約定共同行使股東表決權之方式,亦得成立股東表決權信託,由受託人依書面信託契約之約定行使其股東表決權。」
    公司法第356條之9第1項:「股東得以書面契約約定共同行使股東表決權之方式,亦得成立股東表決權信託,由受託人依書面信託契約之約定行使其股東表決權。」
    企業併購法第10條第1項:「公司進行併購時,股東得以書面契約約定其共同行使股東表決權之方式及相關事宜。」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329號民事判決:「惟按所謂『股東表決權拘束契約』係指股東與他股東約定,於一般的或特定的場合,就自己持有股份之表決權,為一定方向之行使所締結之契約而言。」;陳彥良(2020),〈公開發行公司表決權拘束契約之問題〉,《月旦法學雜誌》,第208期,頁15。
  2.   公司法第175條之1第3項:「前二項規定,於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不適用之。」
  3.   公司法第175條之1第1項。
    公司法第356條之9
  4.   公司法第175條之1第3項。
  5.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329號民事判決:「當事人締結之股東表決權拘束契約,除符合公司法第175條之1、第356條之9,或企業併購法第10條規定,依法為有效外,倘締約目的與上開各規定之立法意旨無悖,非以意圖操控公司之不正當手段為之,且不違背公司治理原則及公序良俗者,尚不得遽認其契約為無效。該契約之拘束,不以一次性為限,倘約定為繼續性拘束者,其拘束期間應以合理範圍為度。」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更一字第77號民事判決:「查系爭契約係於107年8月1日修正公司法第175條之1規定排除公開發行股票公司適用表決權拘束契約前,所締結之表決權拘束契約。雖依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不能以上開修正公司法第175條之1規定否定系爭契約就公開發行股票公司締結表決權拘束契約之有效性,惟依上說明,系爭契約仍須通過系爭9項審查標準之審查,始能判定為有效。茲就各項審查標準析述如後:1.締結契約之目的與宗旨……2.股東間締結表決權拘束契約之情形……3.非以不正當手段締結……4.對小股東無甚不公平……5.不違背公司治理原則……6.契約簽署地之法律規範……7.司法實務對於將表決權行使之權利自股份所有權分離於公共政策下所持之態度……8.控制股東表決權行使期間長短,與有無足以免除表決權拘束契約拘束之機制……9.質疑契約有效性之股東是否意圖逃避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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