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公司的股東A與股東B簽訂書面契約,約定好在每次董事改選時,B都要投票給A所支持的董事候選人,幫助A鞏固對這家公司的經營權。不料,在接連幾次董事選舉中,B都沒有按照約定投給A的人馬,讓A十分不滿。 股東A與B透過約定限制B的表決權行使,這樣的約定到底有沒有效呢?
股東表決權拘束契約就是股東之間事先約定好,就自己股份的表決權,在某些場合,會作特定方式投票的一種契約[1]。像上面案例中,A與B事先約定好,B在每次董事選舉時,都要投給A所支持的人馬,就是一種股東表決權拘束契約。
依公司法規定,首先需要視公司的類型來決定,如果是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以下稱公發公司),就無法適用股東表決權拘束契約的相關規定[2]。
這是因為通常小公司的股東成員較少,彼此之間的關係也比較緊密,而這種公司通常是非公開發行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是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例如傳統家族企業、中小企業、新創公司等。這種時候,公司法傾向讓股東們自由決定他們股份的表決權要怎麼行使,所以允許這些類型公司的股東簽訂表決權拘束契約[3]。
但是如果是公發公司,因為是開放大眾投資人購買它的股份的公司,所以股東人數通常非常多,如果讓股東間私下交易及決定表決權怎麼行使,不但會造成混亂,還可能讓大股東聯合起來欺壓小股東,因此公司法禁止這種類型公司的股東簽訂表決權拘束契約[4]。
除此之外,也不是除了公發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簽了表決權拘束契約就一定有效,還要看看相關約定的內容有沒有違反公序良俗。例如:如果這個契約的目的是大股東用來欺壓小股東、契約沒有約定行使期限,或期限過長導致受拘束的股東會永遠都不能自由行使表決權等情形,這樣的契約就有可能被法院宣告無效[5]。
本文案例中A與B的約定有沒有效,需要看「X公司」的類型來決定。如果X公司是非公開發行公司,或是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則A與B的表決權拘束契約一般來說會有效;但如果X公司是公發公司,那A與B間的這種約定會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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